iso standard download
ICS 13.060.20 CCS P41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 准 Standard for 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Invalidation Diagnostic and Renewal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Plant 2022-03-23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09-01 实施 发 布 DB32/T 4245—2022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3 5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 ······················· 3 6 活性炭更换操作 ························· 4 6.1 一般规定 ··························· 4 6.2 活性炭的更换操作 ······················· 4 6.3 活性炭更换后的运行管理 ···················· 4 附录 ································ 6 I DB32/T 424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河海大学、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自 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国峰、林涛、陶辉、郭杨、笪跃武、张国荣、陈书明、彭祥、袁君、徐春蕾、 焦洁、石鲁娜、秦高峰、殷祺、陈科、龚雪梅、周洵、叶均、夏星宇、吴晓春。 II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活性炭更换操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所采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的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32/T 3701 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GB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T 7701.2 煤质颗粒活性炭 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2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CJ/T 345 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 CJJ 5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 ozonation & 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process 利用臭氧氧化、颗粒活性炭吸附和生物降解所组成的具有协同作用的净水工艺。 3.2 活性炭池 activated carbon tank 以颗粒活性炭作为填料,兼有吸附、生物降解或截留作用的处理构筑物。 3.3 再生活性炭 regenerated activated carbon 使用后并经一定再生方法恢复其全部或部分净水功能的活性炭。 3.4 碘吸附值 iodine number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GB/T 7702.7-2008)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 炭与碘标准溶液充分振荡吸附后,碘溶液剩余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时,每克活性炭吸附碘的毫克数,简称 碘值。 1 DB32/T 4245—2022 3.5 亚甲蓝吸附值 methylene blue number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亚甲蓝吸附值的测定》(GB/T 7702.6-2008)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活性炭与亚甲蓝溶液充分振荡吸附后,亚甲蓝溶液剩余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时,每克活性炭吸附亚甲蓝的 毫克数,简称亚甲蓝值。 3.6 活性炭强度 activated carbon hardness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强度的测定》(GB/T 7702.3-2008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炭样 品经过磨损试验后,保留在试验筛上的活性炭质量占原活性炭样品的质量分数。 3.7 灰分 ash content 在800℃±25℃条件下灼烧1h后所得残渣占活性炭样品的质量分数。 3.8 生物量 biomass 单位质量生物活性炭表面及其内部所附着的微生物数量,通常采用磷脂法测定。 3.9 生物活性 biological activity 附着于生物活性炭表面及其内部的微生物对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一般采用脱氢酶活性进行表征。 3.10 生物活性炭失效 invalidation of 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生物活性炭净水功能或理化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时,即认为生物活性炭失效。 4 基本规定 4.1.1 城镇供水厂出水水质应达到《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DB32/T3701)的 要求。 4.1.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应在保证水质达标的基础上,预留一定应对水源水质突发污染和水 量突变冲击的能力。 4.1.3 城镇供水厂应根据《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DB32/T3701)的要求,在 优化常规工艺运行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的重点去除目标和水质 内控标准。 4.1.4 城镇供水厂应建立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 4.1.5 城镇供水厂应每季度对所有活性炭池的炭层厚度进行测定。当炭层厚度低于装填时设置值的 90% 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充活性炭。 4.1.6 城镇供水厂应定期对生物活性炭进行抽样检测,应覆盖供水厂采用的所有类型和批次的活性炭, 且不应少于 20%的炭池,并建立相关档案。检测项目及频次不宜低于表 1 的要求。 表 1 城镇供水厂活性炭抽样检测项目及其频率 序号 项目 1 碘吸附值 2 亚甲蓝吸附值 3 强度 检测频率 备注 每季度 必测指标 每年 2 DB32/T 4245—2022 4 粒度 5 生物量 夏季(水温高于 25℃时) 、冬季(水 6 生物活性 温低于 10℃时)各一次 7 灰分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选测指标 4.1.7 城镇供水厂应定期对生物活性炭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见附录 A。生物活性炭投产 2 年后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运行 5 年后宜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城镇供水厂应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工艺运 行管理。 4.1.8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应考虑臭氧氧化和生物活性炭之间的协同作用。生物活性炭进水中余臭氧 浓度不宜高于 0.1mg/L。 4.1.9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应在优化水厂全流程处理工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运行工况、进水水质和 出水水质目标进行判别。 5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 5.1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应以净水效能为主要依据。 5.2 以耗氧量为主要去除目标时,生物活性炭单元对耗氧量的去除率≥15%的年度保证率达不到 95%时, 应及时更换活性炭。 5.3 以生物源致嗅物质为主要去除目标时,城镇供水厂应通过工艺优化充分发挥预处理、常规处理和 深度处理中臭氧氧化与生物活性炭的协同作用。经优化后,生物活性炭工艺出水仍持续有臭和味时应及 时更换活性炭。 5.4 以控制消毒副产物生成量为主要目标时,应优化水厂全流程处理工艺以实现有效控制。在此基础 上,确因生物活性炭工艺净化能力下降导致消毒副产物超标时,应及时更换活性炭。 5.5 当生物活性炭工艺存在多个重点去除目标时,其失效判别应按最不利情况或通过现场试验研究确 定。 5.6 活性炭强度低于 80%或颗粒均匀系数 K80>3.0 时应进行更换。 5.7 活性炭碘吸附值低于 250mg/g,或亚甲蓝吸附值低于 75mg/g 时宜进行活性炭更换。 6 活性炭更换操作 6.1 一般规定 6.1.1 活性炭更换宜在周期性水质问题出现之前,且不应影响城镇供水厂正常供水。 6.1.2 生物活性炭更换应以充分利用现有生物活性炭的处理效能为原则,避免频繁换炭。 6.1.3 城镇供水厂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更换方案,确保所有炭池内活性炭在失效前得到更换。 6.1.4 活性炭更换时可选用新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煤质颗粒活性炭 净化水用煤 质颗粒活性炭》(GB/T 7701.2)和《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CJ/T 345)的要求。 6.1.5 当采用再生活性炭时,必须采用本厂失效活性炭经再生后的活性炭。 6.1.6 活性炭必须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装填。 6.1.7 当炭池内失效活性炭全部更换时应对砂垫层进行清洗或更换。 3 DB32/T 4245—2022 6.1.8 对于原有砂垫层厚度不足的下向流生物活性炭池,条件允许时宜在活性炭更换时加厚砂垫层至 400mm 以上。 6.2 生物活性炭的更换操作 6.2.1 活性炭更换应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6.2.2 生物活性炭更换过程主要包括失效活性炭卸出、新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装填、炭层浸泡及冲洗、 废水与废炭的收集及处置等。 6.2.3 生物活性炭的卸出与装填宜采用水力方式进行。 6.2.4 必要时应结合活性炭更换对池体及配水配气系统进行检修。 6.2.5 活性炭池砂垫层装填完毕后应在含氯量不低于 10mg/L 的水中消毒 24h。 6.2.6 活性炭装填完毕后应采用其它炭池出水对炭床进行浸泡和冲洗,冲洗时应同步测定膨胀率。 6.2.7 活性炭更换后应待出水水质符合企业内控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6.2.8 失效活性炭及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炭等应规范、安全处理处置。 6.3 活性炭更换后的运行管理 6.3.1 活性炭更换后应加强对炭层厚度的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活性炭至设定厚度。 6.3.2 换炭后至稳定运行期间,宜适当延长生物活性炭的反冲洗周期,同时避免高强度冲洗,以利于 微生物生长。 6.3.3 换炭后至运行稳定期间,宜加强对生物活性炭生物量、生物活性的监测。 6.3.4

pdf文档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江苏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江苏省 第 1 页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江苏省 第 2 页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江苏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09-29 12:44:0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