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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3.160 CCS A900 安 34 3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B34/T 372 29—20200 村 居)法 村(居 法律顾 顾问服 服务指 指南 G Guide to leegal adviseer servicess for villag ge(resideence) 2020-12-27 实施 实 2020-111-27 发布 布 安徽省市场 安 场监督管理 理局 发 布 DB34/T 3729—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司法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安徽省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安徽国恒 律师事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和兴,许文春,雷汉。 I DB34/T 3729—2020 引 言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覆盖城乡、 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重要依托。推进包括村(居)法律顾问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地方标准,可以解决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不一、质量不齐的问 题。本标准对全省村(居)法律顾问统一确定了 5 项服务内容: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知识宣传、矛盾 纠纷化解、村(居)治理顾问、法律服务指引,并对各项服务明确了具体指标,以推进村(居)法律顾 问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将城乡基层法律问题经由法律顾问导入法治轨道, 促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II DB34/T 3729—2020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合同、服务内容、服 务方式、服务流程、履职义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居)法律顾问 legal adviser for village(residence)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聘任条件,接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村 (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注1:村(居)法律顾问主要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注2: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聘任条件的退休人员,也可以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3.2 村(居)法律顾问合同 contract of legal adviser for village(residen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法律服务机构就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费用以及 村(居)法律顾问的指派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注: 拟任村(居)法律顾问的退休人员,可以就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费用等事项,与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签订村(居)法律顾问合同。 4 4.1 基本原则 依法服务 1 DB34/T 3729—2020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 4.2 立足实际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注重工作效率,及时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更好满足群众对 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4.3 诚实守信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范诚信提供法律服务。 4.4 促进和谐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 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和谐。 5 聘任条件 5.1 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条件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品行良好; b) 执业 1 年以上; c) 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信用惩戒; d) 热心公共法律服务,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基层组织的运行方式。 5.2 退休人员的聘任条件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退休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品行良好; b) 正式退休; c) 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信用惩戒; d) 热心公共法律服务,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基层组织的运行方式。 5.3 服务村(居)数量 每名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村(居)的数量不应超过 5 个。 6 聘任程序 6.1 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的聘任程序 6.1.1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村(居)法律顾问合 同。 6.1.2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选派或者指派符合聘任条件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6.2 2 退休人员的聘任程序 DB34/T 3729—2020 6.2.1 6.2.2 同。 7 7.1 按照规定需要报批的,退休人员应当事先就拟任事项取得批准。 已取得批准或者无需报批的,退休人员可以直接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村(居)法律顾问合 聘任合同 村(居)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b) 双方协商确定或指定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c) 法律服务的内容; d) 法律服务的方式; e) 法律服务的要求; f) 法律服务的期限; g) 法律服务的费用及其给付方式; h) 违约责任; i) 法律顾问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 j) 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 村(居)法律顾问合同参考文本见资料性附录A。 7.2 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代理服 务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7.3 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 可以另行约定服务费用,但应当比照收费标准视情减免收取。 8 8.1 服务内容 法律咨询解答 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答,提供专业法律 意见。 8.2 法律知识宣传 8.2.1 发放法治宣传读物。 8.2.2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宣传与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8.2.3 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8.2.4 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村(居)治理重点环 节,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居)民法治意识。 8.3 矛盾纠纷化解 8.3.1 参与调处村(居)范围内或者与本村(居)相关联的村(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各 类矛盾纠纷。 8.3.2 对突发性或者矛盾较为激烈的纠纷,现场开展法治宣传,疏导村(居)民情绪,防范可能发生 的风险。 8.3.3 收集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向村(居) 民委员会反馈,同步报告村(居)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提出化解处理的意见建议。 3 DB34/T 3729—2020 8.3.4 8.4 经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员邀请,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工作。 村(居)治理顾问 8.4.1 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其他群众自治管理规定。 8.4.2 为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8.4.3 为村(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田水利建设、城市建设折迁、土地征收征 用补偿安置、招商引资、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8.4.4 协助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8.5 法律服务指引 8.5.1 对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到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寻求专业、 系统的法律服务。 8.5.2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居)民,引导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8.5.3 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法律帮助。 9 服务方式 9.1 实地服务 9.1.1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每月到村(居)开展不少于 4 小时的实地服务,实地解答法律咨询、开 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协助村(居)治理。 9.1.2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 9.1.3 村(居)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服务进村(居)活动。 9.2 远程服务 村(居)法律顾问通过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电话等网络通信方式,实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9.3 预约服务 对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答的法律问题,可以预约时间地点,采取电话联系或实地咨询的方式为村 (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10 服务流程 10.1 工作对接 10.1.1 与村(居)民委员会对接或者通过村(居)微信群等平台,收集拟处理的法律事务或者需要咨 询的法律问题。 10.1.2 及时接受村(居)民委员会拟交由法律顾问修改的文件文本。 10.1.3 通过村(居)公示栏、村(居)微信群等平台告知实地服务的时间、地点。 10.2 工作准备 10.2.1 梳理相关法律问题。 10.2.2 调查了解相关事实、背景和过程。 10.2.3 研究分析相关资料。 4 DB34/T 3729—2020 10.3 法律事务办理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4 结案处理 10.4.1 10.4.2 10.4.3 10.4.4 11 对法律咨询问题进行解答。 对文件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活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对法律事务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 对法律意见和建议采纳、落实情况进行必要跟踪。 撰写法律事务小结、总结、工作报告。 整理卷宗,归档。 履职义务 村(居)法律顾问在被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a)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诚信规范地开展法律 服务; b)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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