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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0.20 P 41 浙 DB3301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164—2019 代替 DB3301/T 0164—2015 城镇供水服务 2019 - 07 - 30 发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3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16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杭州市水业协会、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水务有限 公司、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振荣、胡税喜、邱霞、顾宗凯、沈继勇、何相之、陈俊、蔡慧野、任柏来、 沈引子、巴小萍、徐建勇、蒋宗莉。 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301/T 0164—2015。 I DB3301/T 0164—2019 城镇供水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行业关于供水、检测、服务、应急、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通过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CJJ 5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316 城镇供水服务 JJG 162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镇供水 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3.2 公共供水 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居民等用户提供生产、生活、建设和经营 等活动用水的行为。 3.3 自建设施供水 指城镇自建设施企业通过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产、生活、建设和 经营等活动用水的行为。 3.4 供水企业 指生产或通过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向用户供水的企业。 3.5 供水服务 1 DB3301/T 0164—2019 指供水企业为满足用户用水需求,向用户提供的有偿或无偿活动。 3.6 用户 指接受供水企业供水并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3.7 水源水 指用于供水取用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自然水体或蓄水水体的水。 3.8 原水 指进入到制水厂的原料水。 3.9 贸易结算水表 指作为供水企业向用户进行计量收费依据的水表,简称水表。 3.10 深度处理 指在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常规工艺的基础上,综合采用臭氧-活性碳、膜分离、生物活性碳、 吹脱等技术的制水工艺。 4 基本规定 4.1 依法性 应依据供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供用水合同向用户供水。 4.2 安全性 在供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规范运营,确保用户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 4.3 梯度性 在确保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提供个性或差异化的服务。 5 供水 5.1 供水流程 取水→制水→输水→接水(停水) 5.2 取水 5.2.1 5.2.2 5.2.3 5.2.4 5.2.5 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水质应符合 CJ/T 206 的规定。 供水企业所属同一制水厂应设置不少于一条取水管线。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应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立水质监测及预警系统。 使用同一水源的各供水企业应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水质异常或突发事故应急情况。 水源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应达到以下要求: a)具备对浑浊度、pH、温度、溶解氧、氨氮、耗氧量、电导率等指标的在线检测能力; b)市级供水企业还应具备对总磷、总氮、总有机碳、叶绿素(水库)等指标的在线检测能力。 2 DB3301/T 0164—2019 5.2.6 5.3 当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 GB 3838 或 GB/T 14848 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制水 5.3.1 应制定符合制水厂制水工艺特点的水质控制、生产工艺、运行操作、安全保障等规范。 5.3.2 供水企业所属制水厂应具备双路供电能力。 5.3.3 消毒剂投加车间的防火、防爆和通风,应符合 CJJ 58 的规定。 5.3.4 新建、改造后的供水设施、净水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5 制水厂应设置合理的内控指标,确保出厂水合格率大于等于 98%。 5.3.6 出厂水合格率小于 98%的,应采取工艺改造措施;耗氧量、锰、氨氮等指标不达标的,应实施 深度处理。 5.4 输水 5.4.1 应具备连续向供水管网供水的能力,符合 CJ/T 316、CJJ 58 的规定,管网压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管网干管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 b) 住宅配出水点前流出水头不低于0.05MPa。 5.4.2 应按以下要求设置输水管网测压点: a) 供水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3处; b) 供水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按每10平方公里增设1处的比例设置; c) 测压点应设置在输水干管末梢、输水管网及敏感区域重要节点等位置。 5.4.3 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人工、在线水质监测点: a) 从 2 个或 2 个以上水源取水的制水厂,应对各水源和混合后的原水分别设置采样点。 b) 同一制水厂使用不同工艺制水的,其出厂水采样点应适度增加。 5.4.4 管网水质人工采样点的设置: a)人口不到4万人的,至少设3个点; b)人口4万以上不到100万的,按每2万人设1个点的比例设置; c)人口100万以上的,至少按每4万人设1个点的比例设置。 5.4.5 供水管网上每 30 平方公里应设置 1 个水质在线监测点。不足 30 平方公里应至少设置 2 个。 5.4.6 水质监测点宜设置在: a) 较长距离的枝状管道末端; b) 管径较小的陈旧管道末端; c) 管径较大但用水量较小的管道; d) 几个制水厂输水汇集处; e) 用户集中反映水质较差点; f) 供水泵站处。 5.4.7 新建、改建和抢修后的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冲洗消毒,冲洗后水质符合 5.4.9 的要求方 可通水。 5.4.8 应在管网末梢和水质较差处设置专用排放口,管网水排放每年不少于 2 次。 5.4.9 供水管网冲洗排放水质应达到以下要求: a)浑浊度应小于1NTU,余氯应大于0.1mg/L; b)新建管道冲洗水质应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其中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符合GB 5749中表1的要 求。 5.4.10 管网漏损率应控制在以下范围: a) 县(市)、区级漏损率应控制在11%以下; 3 DB3301/T 0164—2019 b) 乡镇级漏损率应控制在11.5%以下。 5.4.11 应建立和执行管网设施巡检制度。 5.4.12 应对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进行监护,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安全保 护措施。 5.5 5.5.1 接水 受理 5.5.1.1 5.5.1.2 5.5.2 应根据用户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办理新装接表、扩容换表、水表移位、临时用水等接水业务。 应根据接水业务类型,制定接水工作流程,明确办理部门、办理期限等事项。 签约 5.5.2.1 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5.5.2.2 供用水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5.5.2.3 用水性质应根据用户实际用水目的、营业执照、建筑物用途、土地性质、行业类别确定。用 户用水性质发生变更时,应通知用户或根据用户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5.3 安装 5.5.3.1 应根据用户申请的接水业务类型,进行工程施工,安装供水设施。 5.5.3.2 应对办理接水业务的用户表前管道完成冲洗后,方可安装水表,开始计量通水。 5.5.3.3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表前、表后产权划分及其维护责任: a) 水表前的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归供水企业所有并承担维护责任; b) 水表后的用户设施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行承担维护责任。 5.6 5.6.1 停水 计划停水(降压供水) 5.6.1.1 因工程建设,管道迁改、检修,供水设施清洗等原因需计划停水(降压供水)的,应提前 24 小时通过电话、网络、媒体、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计划停水(降压供水)原因、时限、影响范围、服 务电话等事项。 5.6.1.2 对 DN300 以上管道进行计划停水(降压供水),或因计划停水(降压供水)对辖区医院、学校 等公共用户造成用水困难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5.6.2 抢修停水 5.6.2.1 5.6.2.2 5.6.2.3 5.6.3 因供水设施抢修需临时停水的,应在抢修同时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及时通知用户。 抢修工作不能在 12 小时内完成,或因抢修对 DN300 以上管道停水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连续 24 小时不能完成抢修工作的,应采取送水车供水等应急措施。 欠费停水 5.6.3.1 用户逾期未缴水费,应通过投递或张贴催缴水费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催缴;催缴 2 次后,用户 仍未缴费,且欠费期超过 60 日的,可依据供水合同规定暂停供水,并提前 7 天投递或张贴停水通知。 5.6.3.2 欠费用户缴清所欠水费和违约金后,应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水。 5.6.4 限制用水 5.6.4.1 因发生水源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无法全面保障供水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对影响供水 区域内的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镇生活用水。 5.6.4.2 有多水源、多制水厂的供水企业,应合理调度,提高其他未受影响制水厂的制水能力和管网 4 DB3301/T 0164—2019 输水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对正常供水造成的不利影响。 5.6.5 申请销户和暂停用水 5.6.5.1 对于用户申请销户的,应在用户结清当期水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拆除水表,注销用户,终止 履行供用水合同。 5.6.5.2 对于用户申请暂停用水的,应在用户结清当期水费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采取拆除水表、关闭阀 门等措施暂停供水。 6 检测 6.1 检测流程 设置机构→组织检测→出具结果 6.2 检测机构 6.2.1 应建立班组、制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测制度。只有一个制水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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