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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20.01 CCS A82 46 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565—202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egular checking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metal tank 2021-12-14 发布 2022-01-15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6/T 565—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检验程序 ........................................................................... 2 6 检验前准备工作 ..................................................................... 3 7 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 ............................................................... 4 8 缺陷处理 ........................................................................... 8 9 检验结果评定 ....................................................................... 9 附录 A(资料性)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式样) .. 11 附录 B(资料性)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式样) ........ 12 附录 C(资料性)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 29 I DB 46/T 56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海 南省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国健、吴清宇、云晗、王隆广、陈九龙、容志斌、林燕、王小英。 II DB 46/T 565—202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程序、检验前 准备工作、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缺陷处理、检验结果评定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经营活动的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罐体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 b) 正常运输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 c) 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 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用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 本文件所指液体危险货物系指GB12268中规定的化学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NB/T 47013.7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7部分:目视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GB18564.1-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罐体 tank body 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3.2 安全附件safety attachments 1 DB 46/T 565—2021 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紧 急泄放装置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 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 3.3 定期检验 regular checking 检验机构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在用罐体的本质安全状况开展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检验机构资质 检验机构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a) 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 b) 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资质; c) 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验资质。 4.2 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罐体的检验人员应具有可移动柜、集装箱检验资格(注册验船师资格)、压力容器检验(压 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 b) 无损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项目Ⅱ级或以上资格; c) 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4.3 检验周期 4.3.1 罐体应于投用后 1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后续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检验机构根 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结果确定下次定期检验时间。 4.3.2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缩短检验周期,缩短后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 1 年: a) 发生异常腐蚀的; b) 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 c) 发生材质劣化现象的; d) 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e) 使用单位要求缩短检验周期的。 4.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a) 停用 1 年及以上的罐体在重新投入使用前; b) 发生事故导致罐体受损、经修理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c) 对筒体、封头进行更换的,对罐体进行挖补的,对防波板、隔仓板与筒体连接焊缝进行修理 的,或采用焊接方式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 d)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 5 检验程序 罐体的定期检验程序包括:检验前的准备、罐体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评定(做出检验结论、 出具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书),见图1。 2 DB 46/T 565—2021 检验前准备工作 使 用 单 位 置 换 清 洗 检 验 机 构 安 全 防 护 指编 导制 书检 验 作 业 配 合 检 验 及 检 验 工 具 安 全 措 施 配 备 检 验 人 员 罐体检验 资 料 审 查 检结 验构 及 几 何 尺 寸 外 观 检 验 附 件 检 验 壁 厚 测 定 罐 体 试 验 走 机 构 ) 连 接 检 查 罐 体 与 底 盘 ( 或 者 行 无 损 检 测 缺陷处理 检验结果评定(按照检验结 论出具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图1 定期检验程序图 6 检验前准备工作 6.1 使用单位 6.1.1 清理或拆除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其他物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检车体发生移动。 6.1.2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类缺陷的部位,应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 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达到 NB/T 47013 的要求。 6.1.3 进入罐体内部检验的,应将内部的介质处理干净;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 必须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和取样分析;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1.4 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 24V,引入罐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配置可靠的配电 3 DB 46/T 565—2021 保护装置。 6.1.5 罐体内部空间的气体正常的含氧量应在 18%~22%(体积比)之间;其它分析指标应达到人员工 作的条件,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等安全防护措施。 6.1.6 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6.1.7 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人员应到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有 可靠的联络及应急措施。 6.1.8 使用单位应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做好罐体停用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确认符 合检验要求后方可将罐体送检。 6.2 检验机构 6.2.1 检验机构应根据罐车的使用情况、随车资料和可能产生的损伤模式编制检验作业指导书,检 验作业指导书应由检验机构授权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作业指 导书进行检验。 6.2.2 检验人员应了解罐体所装运介质的特性,配备检验所需的必要检验工具、仪器设备、检验记录 和劳保用品等,并确保设备和器具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期内。 6.2.3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呼吸面具,进入罐体需配备安全监护人员、救生绳等。 7 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 7.1 在用罐体的定期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罐体资料审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罐体外观检验、附 件检验、罐体壁厚测定、罐体试验、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必要时开展无损检测项目。 7.2 定期检验按下列表 1 的规定进行,技术要求应符合 GB18564.1-2019 的规定。 表1 定期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罐体审查资料的内容如下: a) 产品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 装卸附件及仪表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 资料审查 b) 维修资料;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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