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44 DB5110 四 川 省 ( 内 江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10/T 32—2021 内江黑猪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2021-03 -04 发布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3 -31 实施 发 布 DB5110/T 3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编写。 本文件由内江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内江市种猪场。 本文件由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强、胡晓。 本文件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发布,2021 年 3 月 31 日实施。 I DB5110/T 32-2021 内江黑猪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江黑猪商品猪生产的术语和定义、猪场环境控制、商品猪引进、饲养管理、疫病防 控、废弃物处理、养殖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内江黑猪商品猪的饲养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农业部176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 农业部193号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 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 农业部1773号公告 饲料原料目录 农业部2045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农业部2625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内府办发〔2015〕9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内江黑猪 内江黑猪是以内江猪为基础,引入杜洛克、巴克夏等猪种进行杂交改良,内江猪血缘不低于 25%, 被毛黑色为主、肉质风味好、生产效率高的商品猪。 1 DB5110/T 32-2021 3.2 商品猪 断奶后,体重在 6.5 公斤以上的内江黑猪。 3.3 猪场废弃物 猪粪、尿、污水、病死猪及相关组织、饲料残渣、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等。 3.4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或单元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同批出的管理制度。 3.5 净道 场内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送饲料的专用通道。 3.6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出栏猪和淘汰猪出场的通道。 4 猪场环境控制 4.1 猪场选址 4.1.1 按照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进行。 4.1.2 周围环境 1 km 内无皮革厂、屠宰厂、肉品加工厂、活畜交易市场等污染源,距离无害化处理场 3km 以上,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500m 以上。 4.1.3 地势高燥,生态环境好,不得因修建养殖场影响周围环境。 4.1.4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 NY 5027 的规定。 4.2 猪场建设 4.2.1 猪场周围应设围墙等屏障,并建立防疫隔离带。 4.2.2 猪场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和粪污处理区分区设置、布局合理,办公生活区至生产区之间设 置缓冲带。生产区按生产单元集中,相互隔开,形成生态和防疫屏障。粪污处理区处于生产区的下风向 或侧风向(按夏季主导风向)。 4.2.3 猪场净道、污道分设。 4.2.4 建设多级消毒设施,防止病原微生物从场外带入。进场大门设汽车消毒池,消毒池长度不小于 8m,宽度不小于 4.8m,深度不小于 0.3m,消毒池上方应建顶棚,防止日晒雨淋,同时设置喷雾消毒装 置。进场人员通行的消毒通道应安装喷雾消毒装置,地面做成浅池型,池中垫有弹性的塑料地垫,加入 消毒液。生产区设洗澡消毒室,更换生产区穿着的衣、鞋、帽。 2 DB5110/T 32-2021 4.2.5 猪舍设置通风、降温、保温设施,优化舍内饲养环境。如采用敞开式或半封闭式猪舍,常温时 敞开,以自然通风为主;高温时水帘降温;低温时注意保温与定期排除污浊气体相结合。 5 商品猪引进 商品猪应从非疫区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引进。引进时,须向猪场索要疫病检测报告、抗 体检测报告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6 饲养管理 6.1 饲养管理准则。 按照NY/T 5033要求进行。 6.2 人员 6.2.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饲养员不得在不同生产 单元间活动。 6.2.2 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饲养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饲养工作。 6.2.3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应隔离 48h 后,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入场。 6.3 6.3.1 6.3.2 6.4 饲养 引进后, 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饲养,饲养密度应适宜,保证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 实行“全进全出”饲养工艺。一批猪饲养结束后,彻底消毒,空栏不低于 1 周。 管理 6.4.1 猪场内不得饲养其它畜禽和经济类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6.4.2 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和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 康状态。 6.4.3 选择安全、高效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 NY 5031 的要求。仔猪在 12 kg~ 20kg 第 1 次驱虫,50kg 左右第 2 次驱虫。 6.4.4 设置防鸟网,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 6.5 饲料的安全性 6.5.1 饲料应符合 NY 5032 的规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及成品饲料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和 GB 10648 的要求。所用的饲料原料应是农业部 1773 号公告及其修订后的原料品种。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 部 2045 号公告及其修订后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6.5.2 饲料应妥善保管,防止霉变,在保质期内用完。 6.5.3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农业部 2625 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 194 号公告执行。 6.5.4 严禁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激素和砷制剂等禁用产品。 7 疫病防控 7.1 免疫接种 3 DB5110/T 32-2021 7.1.1 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免疫接种的病种包括猪瘟、口蹄疫,其他病种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需要免疫接种。 7.1.2 接种人员要按规程操作,并核对相关事项。接种后及时登记、存档备查。 7.1.3 接种疫苗前后 1 周内不得同时使用抗菌药物。 7.2 疫病控制和扑杀 养猪场发生和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根 据疫病种类、数量、规模等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7.3 兽药的安全性 7.3.1 7.3.2 7.3.3 7.4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 NY/T 5030 的规定,应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其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使用的药品应使用兽用药,不得使用人用药品代替兽药。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和第 193 号确定的兽药。 消毒 7.4.1 消毒剂 应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7.4.2 消毒方法 7.4.2.1 喷雾消毒 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用喷雾装置进行空栏消毒、猪群 消毒、环境消毒和车辆消毒。 7.4.2.2 浸泡消毒 用一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7.4.2.3 熏蒸消毒 每立方米用 40%甲醛溶液 42mL,高锰酸钾 21g,21℃以上温度、70%以下相对湿度,封闭熏蒸 24 h, 进行空栏消毒。 7.4.2.4 紫外线消毒 在猪场入口、更衣室,用紫外线灯照射不低于 1 h,用于进场物品消毒。 7.4.2.5 火焰消毒 用液化气喷枪在猪栏、猪床等猪只经常接触的地方,火焰依次瞬间喷射。 7.4.3 消毒制度 7.4.3.1 环境消毒 猪舍周围环境每 2 周~3 周用 2%~4% NaOH 溶液消毒或撒生石灰 1 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 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 1 次;定期更换消毒池中消毒液。 4 DB5110/T 32-2021 7.4.3.2 人员消毒 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猪舍应洗澡、更衣、消毒。 7.4.3.3 猪舍消毒 每批猪只调出后,应清扫干净,彻底消毒。 7.4.3.4 用具消毒 应对饲料车和料箱等生产用具进行定期消毒。 7.4.3.5 带猪消毒 用 0.1%新洁尔灭或 0.3%过氧乙酸或 0.1%次氯酸钠等定期进行带猪消毒。 8 废弃物处理 8.1 废弃物处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8.2 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内府办发〔2015〕93 号),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 源化的原则,确实有效处理病死猪等,保护环境。 8.3 具体的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 8.4 鼓励种养结合,粪便堆积发酵后,作农业用肥;污水作沉淀发酵后,作为液体肥使用。粪便还田 利用的养殖场,按照 GB/T 25246 还田。 8.5 设置排污口的养殖场,按照 GB 18596 要求排放。 9 养殖档案 9.1 养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确保内江黑猪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9.2 养殖档案应载明下列内容:品种、来源、数量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 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疫病和抗体监测情况; 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标识代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 容。 9.3 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二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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