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20 R 11 浙 DB33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20—2019 通村客运服务规范 Ope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bus 2019 - 08 - 19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9 - 19 实施 发 布 DB33/T 2220—2019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运营单位 ........................................................................... 2 6 服务设施 ........................................................................... 3 7 运营服务 ........................................................................... 4 8 监督与考评 ......................................................................... 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 7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乘客满意度调查表 ...................................... 9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考评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 10 参考文献 ............................................................................ 15 I DB33/T 222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昀泓、周静、胡嘉临、胡奕军、史毅军、黄海、童建忠、陈友清、孙继峰、 潘新标、胡启祥、洪敏、沈艳、郑宇、颜文华 II DB33/T 2220—2019 通村客运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村客运服务的基本规定、运营单位、服务设施、运营服务、监管与考评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村客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5845.2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22484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GB/T 32852.1 城市客运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 JTG/T H21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T 616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85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村客运 village passenger transport 运行于各市、县(市、区)的城区及乡(镇)所在地与建制村之间,服务于建制村居民日常基本出 行的公共客运。 3.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urban bus/trolleybus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s 覆盖所有建制村的通村客运运营服务形式。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 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3.3 公交化运营服务 bus type operation of village passenger transport 1 DB33/T 2220—2019 运营纳入政府财政保障,执行优惠票价,服务水平较高的通村客运服务形式。公交化运营的通村客 运线路发车间隔满足客流需求,日发车班次在2班以上,停靠站点设置站牌并公布班次信息,线路内统 一服务标准、车型配置、外观标志、车内配套设施等。 3.4 定制客运服务 customized passenger service 以需求为导向,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出行需求的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通村客运服务形式,一般包 括班车定制服务和预约定制客运服务。 班车定制服务一般为定班、定线、定点运行,如假日班车、集市班车、隔日班车等。 预约定制客运服务适用于出行频次低、出行需求少、出行距离较远的建制村日常出行,采用电话、 手机APP等方式预约客运服务的形式。其车型可采用7座及以下的小型车。 3.5 首末站 bus and trolley bus terminal 通村客运线路起点端和线路末端车站。 4 基本规定 4.1 运营服务形式 通村客运运营服务形式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公交化运营服务和定制客运服务三类。 4.2 政策支持 通村客运应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执行政府确定的票制与票价,确保通村客运正常运行、持续服务。 4.3 差异化发展目标 4.3.1 运营服务形式 平原地区应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非平原地区应实现公交化运营服务。 4.3.2 建制村通客车率 平原地区建制村1公里通客车率应达到100%,有条件的宜实现建制村0.5公里通客车率达到100%。 非平原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应达到100%,有条件的宜实现建制村1公里通客车率达到100%。 计算方法见附录C.1。 4.4 经营模式 通村客运运营企业宜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5 线路开行条件 4.5.1 运营单位应符合本规范 5.1 的要求。 4.5.2 线路的通行条件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5 运营单位 2 DB33/T 2220—2019 5.1 一般规定 5.1.1 应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5.1.2 应按照线路经营许可配备车辆,并满足 4.4.3 的要求。 5.1.3 应具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场站及设施。 5.1.4 应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健全管理台帐。 5.1.5 应执行政府确定的票制票价,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5.1.6 应配备满足运营要求的人员,并制定相关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 5.1.7 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 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5.1.8 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1.9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应上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5.2 管理和服务要求 5.2.1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应不高于 0.1 人/百万公里,计算方法见附录 C.2。 5.2.2 每月道路交通运输违法(章)率不高于 0.05 次/辆,计算方法见附录 C.3。 5.2.3 有责投诉率应不高于 20 次/百万人次,计算方法见附录 C.4。 5.2.4 服务质量乘客满意度不低于 80%,计算方法见附录 C.5。 按照附录B的内容随机抽查服务质量乘客满意度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抽查数量不应少于20% 的线路,每条线路回收有效问卷不应少于30份或者日均客流量的5%。 6 服务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线路及车站命名的原则和方法应符合 GB/T 22484 的规定 6.1.2 服务设施应定期打扫、巡检、维护,确保设施清洁、完好、可用。 6.1.3 应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应符合 GB 18344 的规定。 6.1.4 宜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型。 6.2 站场 6.2.1 首末站 6.2.1.1 消防、应急救援、安保等物资应储备齐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6.2.1.2 发车标识有效、醒目;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6.2.1.3 应具有线路管理、行车调度和从业人员休息等功能。 6.2.1.4 应当有明显的线路站点标识,配有线路走向图、发车牌,有条件的宜设置零钞兑换点、候车 岛、候车亭、排队候车区域等。 6.2.2 中途站 6.2.2.1 宜设置标有本站及其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道路交通简图。 3 DB33/T 2220—2019 6.2.2.2 应无积水,宜具有为乘客遮阳、避雨和夜间照明等功能。 6.3 站牌 站牌的内容、形式、设置等应符合GB/T 5845.3的规定,应标明本站名称及汉语拼音、线路编号、 首末站、中途站、最大发车间隔、票制、票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投诉电话、服务热线等。 对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站点,站牌上应标明定制客运服务主要内容、服务时间、联系电话等。 6.4 车辆 6.4.1 车辆设施 6.4.1.1 运营车辆除符合本规范 4.4.2、6.4 的要求外,车辆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性应符合 GB 7258 和 GB 18565 的要求,内饰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 GB 8410 的要求,配置应符合 JT/T 616 的要求。 6.4.1.2 车辆应安装视频监视器和车载智能定位装置,所采集的数据应纳入行业监控。安装率达到 100%,计算方法见附录 C.6、C.7。车辆视频监视器和车载智能定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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