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80.99 G 18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994—2015 煤基石脑油 Coal -derived naphtha 2015 - 12 - 22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01 - 06 实施 发 布 DB61/T 994—2015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煤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榆林)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煤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榆林)、神木 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再立、闫秦生、宋军、刘玉民、王升龙、吕子胜、兰冬梅、何中华。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联系单位信息如下: 单位: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兴达路249号 电话:0912-8178055 邮编:719000 I DB61/T 994—2015 煤基石脑油 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等过程中可 能存在危险。本标准无意对与本产品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 立适当的安全和防范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基石脑油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要 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煤炭经过干馏、液化等工艺生产的石脑油。 本产品主要用于裂解制取乙烯,也 可作为生产轻质溶剂油的原料,还可作为重整装置等的原料。本产品不应简单直接调和作为车用燃料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5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法 GB/T 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 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 511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3555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6536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测定(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SH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SH/T 0242 轻质石油产品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法) SH/T 0253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714 石脑油单体烃组成测定法(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SH/T 0741 汽油中烃族组成测定(多维气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基石脑油 coal -derived naphtha 1 DB61/T 994—2015 以煤为原料,经过干馏、液化等工艺生产的沸点通常情况高于汽油低于煤油的分馏混合物。 4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煤基石脑油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煤基石脑油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颜色 赛波特比色号 3 密度(20℃)/kg/m 馏程 烃类组成 %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25 GB/T 3555 ≤800 GB/T 1884 初馏点℃ 报告 50%馏出温度℃ ≤135 终馏点℃ ≤200 烷烃含量 ≥60 环烷烃含量 (V/V) 报告值 烯烃含量 ≤1.0 芳香烃含量 ≤15 硫含量%(mg/kg) 铅含量(g/L) GB/T 255 ≤10 机械杂质和水分 a SH/T 0714 b SH/T 0741 GB/T 11132 GB/T380 c 不大于0.005 d GB/T 6536 无 、SH/T0689、SH/T0253 SH/T 0242 目测 d a 馏程测定,结果有争议时,以 GB/T 6536 方法为准。 b 烃类组成,结果有争议时,以 SH/T 0714 方法为准。 c 硫含量,结果有争议时,以 GB/T 380 方法为准。 d 机械杂质和水分,可用目测法,即将试样注入 100mL 玻璃量筒中,在室温(20℃±5℃)下观察应当透明,没有 悬浮沉降的水分及机械杂质。 结果有争议时,按 GB/T 260 或 GB/T 511 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及抽样 5.1.1 组批 在原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出厂检验以每一储存罐产品为一批;型式检验和抽查检验按所有产品为 一批,按照随机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5.1.2 采样 试样的采取应按GB/T 4756 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 5.2.1.1 2 出厂检验 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产品出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 DB61/T 994—2015 5.2.1.2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颜色、密度、馏程、硫含量、机械杂质和水分。 型式检验 5.2.2.1 型式检验的条件: a) 产品鉴定时; b) 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恢复生产时; d)政府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时。 5.2.2.2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 1 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要求项目。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5.4 复检规则 若检验的结果中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按GB/T 4756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样 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时,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每批产品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供方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批号、生产日期和质量等级,并标注“可燃品”。 6.2 包装、运输 产品应装入洁净、干燥的槽车或铁桶中,并应以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远离火源。 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专用罐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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