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1197. 标准号 DB11/T 1368-2016 标准名称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更新为“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1198. DB11/T 1369-2016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技术导则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HJ 274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更新为“HJ 274 国 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DB11/T 825 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北京地区)”更新为“DB11/T 825 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1199. DB11/T 1370-2016 低碳企业评价技术导则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为“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和使用指南”更新为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1200. DB11/T 1371-2016 低碳社区评价技术导则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规范、GB/T 5037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 938-2012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更新为“本文件没有规范 性引用文件” 1201. DB11/T 1372-2016 1202. DB11/T 1373-2016 1203. DB11/T 1374-2016 1204. DB11/T 1375-202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预警信息发布 北京市气象局 流程 沥青路面抗车辙技术规范 公路动态车辆称重设备技术要求及检 验方法 街巷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11 ICS 13.020.01 A 02 备案号:52156-2017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69—2016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low-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assessment 2016 - 12 - 22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369—201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评价指标体系....................................................................... 2 6 评价方法........................................................................... 3 7 评价程序...........................................................................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报告提纲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报告格式 ..................................... 11 I DB11/T 1369—2016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跃、张晓丽、杨薇、南楠、张温远、王瑞潇、刘珊、阮琼、吴俊。 II DB11/T 1369—2016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二级园区,市级经济开发区、金融 商务服务中心区的低碳发展水平评价。其他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T 5087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HJ 274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DB11/T 82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北京地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济开发区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中央及地方政府为整合经济、高新技术资源或实验示范而划定的功能区,通过给予政策优惠集聚人 才、资金、技术各类资源,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以适应产 业升级和市场竞争需要的产业园区。 3.2 工业类经济开发区 industr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第二产业总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大于60%的经济开发区。 3.3 非工业类经济开发区 non-industr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除工业类经济开发区之外的经济开发区都属于非工业类经济开发区。 3.4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 low 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assessment 利用科学方法建立具有广泛认可度和现实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用以反映经济开发区低碳发展状态 和水平的过程,为管理者了解、掌握和管理开发区低碳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1 DB11/T 1369—2016 4 基本原则 4.1 全面性原则 指标体系需要能够全面反映经济开发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以及与外界资源、能源、信息的 交换与流动。 4.2 科学性原则 指标体系应该能够科学客观地反映低碳开发区建设内容和特征,并具有合理的层次结构。 4.3 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尽可能的利用统计资料和相关的规 范标准,使每项指标具有可观、可测、简洁和可比性。 4.4 导向性原则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应对开发区低碳建设水平和发展程度给予指导,明确开发区低碳发展和努力的 方向。 4.5 发展性原则 指标体系是基于经济开发区当前发展状况而设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以适应经济开发区 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 5 评价指标体系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权重以及数据来源见表1。 表1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权重%) 数据来源 碳排放(25) C1 碳排放强度(25) 评分 开发区统计部门、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布局(5) C2 绿化覆盖率(5) ≥30%(20%) 开发区规划部门、开发区统计部门 C3 能源消费总量(15) 评分 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 C4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工业类)(10) 评分 开发区统计部门 C4 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非工业类) (10) 评分 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C5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9) ≥5% 开发区统计部门 C6 分布式能源系统应用(6) 评分 开发区统计部门 C7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类)(10) ≥65% 开发区统计部门 C7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非工业类)(10) ≥20% 开发区统计部门 ≥30%(40%) 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 能源消费(25) 能源结构(15) 资源利用(10) C8 绿色建筑认证比例(4) 低碳管理(20) C9 建立低碳管理体系的企业比例(工业类) (6) C9 低碳交通方式(非工业类)(6) 2 基准值 评分 评分 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发区发展 改革部门、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 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 DB11/T 1369—2016 表1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续) 一级指标(权重%) 低碳管理(20) 二级指标(权重%) 基准值 数据来源 C10 低碳发展管理(6) 评分 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 C11 低碳宣传(4) 评分 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 6 评价方法 6.1 指标描述与评分标准 6.1.1 碳排放强度指标 6.1.1.1 碳排放强度指标描述 碳排放强度是指在评价期内经济开发区二氧化碳排放量与生产总值的比值。 计算方法见公式(1): ........................................ (1) 式中: ——碳排放强度(吨二氧化碳/万元); ——二氧化碳排放量(吨二氧化碳); ——经济开发区生产总值(万元)。 注1:具体核算方法以评价期北京市二氧化碳核算规范要求为准; 注2:对于未统计生产总值的经济开发区,工业类经济开发区可统一采用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替代;非工业类 经济开发区可统一采用总收入替代。 6.1.1.2 碳排放强度指标评分标准 碳排放强度指标评分标准见表2。 表2 碳排放强度指标评分标准 类别 评分标准 对于已下达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 100%得 25 分;低于 100% 考核任务的经济开发区 对于未下达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 考核任务的经济开发区 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 25。 以经济开发区基准期碳排放强度为基准进行评分,评价期碳排放强度持平或低于基 准期得 25 分;高于基准期碳排放强度指标的,得 0 分。 6.1.2 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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