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standard download
ICS 59.080.20 W 59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5/T 982—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rements for products with reprocess fiber 2010 - 03 - 17 发布 2010 - 03 - 20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5/T 982-2010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DB35/T 982—2010 * 2010 年 3 月第一版 2010 年 7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982—2010 前 言 本标准是在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再加工纤维制品 生产实际进行制定的。 再加工纤维制品属于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产品,从原料到生产都会产生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目前 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规范统一我省再加工纤维制品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仅对再加工纤维制品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其他质量要求按照 相应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福建省纤维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纤维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绍平、黄美兰、郑煜。 本标准首次发布。 I DB35/T 982—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加工纤维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以及符合GB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4.1.3规定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本标准不适用其他生活用絮用纤维 制品、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以及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加工纤维 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3.2 再加工纤维制品 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 4 分类 产品分类按 GB 18401 执行。再加工纤维制品为 C 类产品,即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1 DB35/T 982—2010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下列物质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生产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原料: a)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b)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和纤维制品; c)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 d)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和纤维制品; e)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 5.2 卫生要求 5.2.1 再加工纤维制品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 5.2.2 再加工纤维制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不良刺激和过敏反应。 5.2.3 再加工纤维制品不得有异味。 5.3 标识要求 5.3.1 再加工纤维制品的标识应符合 GB 5296.4 的规定。 5.3.2 再加工纤维制品的产品包装物和产品上应在显著位置明示:再加工纤维制品。 5.3.3 再加工纤维制品应标明安全技术类别。 5.4 其他要求 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其他基本安全要求和质量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产品的外观、标识等项目采用感官目测,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进行检验。 6.2 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按 GB 15979 的要求测定。 6.3 皮肤刺激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刺激试验”进行。 6.4 过敏反应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变态反应试验”进行。 6.5 异味检验按 GB 18401 执行。 6.6 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其他技术指标的检验和评定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 纤维性再加工纤维制品抽样 2 DB35/T 982—2010 7.1.1.1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多点随机抽取。 7.1.1.2 散装再加工纤维:抽取其重量的 0.1%,但最少不低于 1kg;成包再加工纤维:每 10 包抽取 1 包,不足 10 包按 10 包计,每包抽样重量不少于 300g。 7.1.2 制品性再加工纤维制品抽样 7.1.2.1 以相同的原料、相同加工工艺连续生产的再加工纤维制品为一批。 7.1.2.2 抽样以批为单位,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纱线类、服装类、絮用纤维制品类等再加工纤 维制品抽取样品 3 筒(件);布匹类再加工纤维制品,在距布端至少 2m 处抽取 2m 整幅宽的样品。卫生 指标检验样品不少于 500g。 7.1.3 微生物检验样品抽取按 GB 15979 的要求执行。 7.1.4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2 判定规则 7.2.1 若所抽取样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合格。 7.2.2 若所抽样品中任何一件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中任何一项通用技术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 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再加工纤维制品的标志按照本标准5.3的要求执行。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有良好的密封性和牢固性,能够耐受正常运输和贮存,保证防霉、 防潮。 8.3 运输 运输搬运时应注意防火、防污、防潮。 8.4 贮存 存放在干燥、通风、无易燃物、无污物的仓库内。 3 DB35/T 982—201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不属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 A.1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A.2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品。 A.3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A.4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A.5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A.6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A.7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A.8 装饰挂件、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A.9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pdf文档 DB35-T 982-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福建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35-T 982-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福建省 第 1 页 DB35-T 982-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福建省 第 2 页 DB35-T 982-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福建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7 13:09:1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