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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1393—201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1 - 05 - 10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5 - 20 实施 发 布 DB13/ T 1393—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利、张福军、陈东来、丁红田、范炜、李海涛、韩俊琴、赵飞、王瑞红、 李湃、陈建华、王健诚、王玉然、马志华、回新彩、张玉新、耿艳青、马军红、丁红斌。 I DB13/ T 1393—201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屠宰过程中的宰前检查、宰前检查后的处理、同步检疫、同步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羊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 年 8 月 30 日修订颁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公告)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 羊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肉尸 羊只经屠宰、放血、去毛后,不净膛、半净膛或全净膛的躯体。 3.2 同群羊只 同一来源、同一环境的羊只,如同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的羊只。 4 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5 宰前检查 5.1 入厂监督 5.1.1 流行病学调查 羊只进入屠宰场(厂、点)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是否来自非疫区,询问了解羊只 1 DB13/ T 1393—2011 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1.2 查证验物 官方兽医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羊只种类、数目、运输车辆是否相符等。 5.1.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对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羊只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 规程》执行。 5.1.4 入厂监督的处理 5.1.4.1 羊只经初步判定为健康的,且手续合法,准予进入屠宰厂。羊只卸载后,官方兽医监督承运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5.1.4.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转让、伪 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禁止入场,依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理;畜禽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处理。 5.2 待宰期间的检查 5.2.1 静养 进入屠宰场的羊只至少进行 12 h 的静养。 5.2.2 临床检查 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5.2.3 实验室检测 对个体检查中发现疑似疫病难于判断的,可将疑似病羊或采集血液、分泌物、渗出物、粪、尿等样 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6 6.1 宰前检查后的处理 准宰 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的羊只准予屠宰。 6.2 禁宰 6.2.1 经检查确诊为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同群羊只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GB 16548 的规定处理。 6.2.2 经检查确诊为炭疽、布鲁氏菌病及符合 GB 16548 规定销毁的羊只和对人、羊危害较大的传染 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的羊只,一律不准屠宰,按照 GB 16548 中 3.2 的规定做销毁处理。 6.3 缓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和其它疫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者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羊只,隔 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有异常的,按照 GB 16548 的规定处理。 2 DB13/ T 1393—2011 6.4 急宰 除本标准 5.2、5.3 所列动物疫病外,凡确诊为物理性挤压、热应激性濒死的羊只,或患动物普通 病、一般动物疫病且无碍食肉卫生的羊只,由官方兽医监督送急宰间实施急宰。急宰后的肉尸、内脏按 GB 16548 中 3.3 的规定做化制处理。 6.5 消毒 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 同步检疫 7.1 基本要求 羊只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肉尸统一编号,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 7.2 同步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7.2.1 7.2.1.1 头蹄部检疫 头部检疫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发现异常时剖开下颌淋 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2.1.2 蹄部检疫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2 7.2.2.1 内脏检疫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发现异常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 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 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 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发现异常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 死灶、硬化、萎缩等。 7.2.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 ,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发现异常时剖检肾 脏,检查有无出血、淤血、水肿等。 7.2.2.5 脾脏 3 DB13/ T 1393—2011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发现异常时剖检脾实质,检查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坏死等。 7.2.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 出血、坏死等。发现异常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 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2.3 胴体检疫 7.2.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 和其他异常等。 7.2.3.2 淋巴结检查 7.2.3.2.1 颈浅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 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2.3.2.2 髂下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2.3.2.3 发现异常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 坏死灶等。 7.2.3.3 摘除三腺 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等有毒有害腺体。 7.2.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 同步检疫后的处理 8.1 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的羊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 标志。 8.2 经宰后检疫发现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应责令停止屠宰,按本标准 5.2.1 的规定处理。 8.3 经宰后检疫发现炭疽、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及符合 GB 16548 规定销毁的羊只,一律停止屠宰, 按本标准 5.2.2 的规定处理。 8.4 经宰后检疫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出血、肿 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或其他损伤,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切割下来,按照 GB16548 中 3.2 的规定做销毁处理。 8.5 除 7.2、7.3、7.4 所列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动物疫病,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羊 只的肉尸、内脏按 GB16548 中 3.3 的规定做化制处理。 8.6 检疫出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的处理 4 DB13/ T 1393—2011 8.6.1 8.6.2 8.6.3 8.7 病变轻微,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点)。 肌肉无变化的,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点)。 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的,肉尸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检疫出肿瘤的处理 8.7.1 一个器官有肿瘤病变,肉尸不瘠瘦,且无其他病变的,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 温处理;如肉尸瘠瘦或肌肉有病变的,作工业用或销毁。 8.7.2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有肿瘤病变的,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7.3 检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的,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9 检疫记录 驻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应做好屠宰检疫有关记录,装订成册,保存两年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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