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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10 F 0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236—2010 水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文稿版次选择 2010 - 09 - 06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10 - 06 实施 发 布 DB34/T 1236—20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芜湖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贤龙、江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4/T 1236—2010 水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244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17167 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用能量(产能量或运输能量)超过 GB 17167 规定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3.2 主要用能源设备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超过 GB 17167 规定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3.3 一次用水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外部获取的水,其包括一次性用水和循环用水中的新补充水。 3.4 载能工质 不作为原材、不进入产品,制取时需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 能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 1 DB34/T 1236—2010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的能源和载能工质包括:电力、煤炭、成品油、一次用水、蒸汽、热水等各种能 源。 能源计量范围: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 水泥企业工艺生产工序范围界定 a) b) c) d) e) f) g) 4.3 石灰石工序范围:从矿山开采、石灰石破碎、运输到石灰石堆场。 煤炭、外购辅材、自采辅材从进厂到堆场、入库及运输。 生料工序范围:从石灰石取料机、硅质(含铁质)原料取料机、到生料均化库顶。 熟料工序范围:从生料均化库底到熟料输运到熟料库顶。 水泥工序范围:从熟料库底到水泥入库。 发运工序范围:从熟料库底或水泥库底出库到运输设备。 余热发电与供热、供暖工序范围:余热采集制蒸汽、原水制备、汽轮发电、蒸汽供暖(包括制 冷)、制热供水。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3.1 应根据能源计量管理的目的与用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能源分类计量和能源分级分项 考核的要求。 4.3.2 本标准所提到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是指计量器具应具有的最低准确度等级,当计量器具 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具有的 准确度等级。若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变送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 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4.3.3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贸易结算、生产工艺、被测介质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4.3.4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节能监测工作的需要,配备便携式能源监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4.4.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1)计算: Rp = NS × 100% N1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4.2 电力计量器具的配备 电力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 2 ………………………………………………(1) DB34/T 1236—2010 表1 序号 计量目的 用电容量 计量器具名称 月均用电量≥500万 kWh或变 配备率% 准确度等级级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0.5S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0.5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1.0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2.0 1 进出用能单位 2 进出用能单位 3 进出用能单位 4 进出用能单位 5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月均用电量≥500万kWh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0.5 6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月均用电量≥100万kWh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1.0 7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月均用电量≥10万kWh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2.0 8 次级用能单位 月均用电量<10万kWh 三相交流电能表 95 2.0 9 主要用能设备 ≥100kW 三相交流电能表 95 2.0 4.4.3 压器容量≥10000 kVA 月均用电量≥100万kWh或变 压器容量≥2000 kVA 月均用电量≥10万kWh或变压 器容量≥315 kVA 月均用电量<10万kWh或变压 器容量<315 kVA 固体燃料计量器具的配备 煤炭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序号 计量目的 1 进出用能单位 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3 主要用能设备 4.4.4 用量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自动、非自动衡器 100 100t/a 自动、非自动衡器 100 1t/h 衡器等 95 准确度等级要求 (静态) 0.5(动态) (静态) 1.0(动态) 1.0 液体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成品油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序号 计量目的 供油管径或 用油量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准确度等级要求 油流量表(装置) 100 0.5 1 进出用能单位 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40 t/a 油流量表(装置) 100 0.5 3 主要用能设备 ≥0.5 t/h 油流量表(装置) 95 0.5 4.4.5 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 3 DB34/T 1236—2010 用能单位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序号 计量目的 供水管径或用 计量器具名称 水量 配备率% 准确度等级级 1 进出用能单位 Dg>250 mm 水流量表(装置) 100 1.5 2 进出用能单位 Dg≤250 mm 水流量表(装置) 100 2.5 3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5000 t/a 水流量表(装置) 95 2.5 5 主要用能设备 ≥1 t/h 水表 80 2.5 4.4.6 载能工质计量器具的配备 蒸汽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序号 计量目的 流量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准确度等级级 气体流量计 100 2.5 1 进出用能单位 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5000 GJ/a 气体流量计 80 2.5 3 主要用能设备 ≥7 MW/h 气体流量计 70 2.5 4.4.7 其他要求 4.4.7.1 本标准未覆盖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按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 执行。 4.4.7.2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4.7.3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 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5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要求 5.1 能源计量制度 5.1.1 用能单位应按 GB/T 19022 的要求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2 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 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5.1.3 用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能规模的需要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能源计量管理岗位责任制。 b) 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c)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管理办法。 d) 能源计量管理考核办法。 e) 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采集、汇总、使用管理办法。 5.2 能源计量人员 5.2.1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 维修、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5.2.2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4 DB34/T 1236—2010 5.2.3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5.3 能源计量器具 5.3.1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 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 用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分表。 5.3.2 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 GB/T 6422、GB/T 15316 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5.3.3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d)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e)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的信息。 5.3.4 用能单位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 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5.3.5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 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5.3.6 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 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5.3.7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管 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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