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 J 88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1263—2010 微米级干雾抑尘技术应用规范 Microfog suppressing dust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tandards 2010 - 07 -20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08 - 10 实施 发 布 DB13/T 1263—2010 前 言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思泰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炳煌、齐群、夏军、刘彩虹、毛邦树、程天才。 I DB13/T 1263—2010 微米级干雾抑尘技术应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米级干雾抑尘(以下简称:干雾抑尘)技术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安装与验收、 运行与维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微米级干雾抑尘技术治理、抑制煤炭、矿山、火电、钢铁、港口、化工、水泥及其 它工业企业装卸煤炭、矿石、灰渣等物料时产生的粉尘或灰尘,特别是对无组织排放场所及呼吸性粉尘 污染的治理、抑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272—2008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 12348—200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GB 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50231—2009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5—19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19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4—19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75—19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 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HJ/T 255—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T 256—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 HJ/T 404—200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HJ 435—2008 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436—200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13/T 1263—2010 微米级干雾 microfog 颗粒直径在1 μm~10 μm的雾。 3.2 抑尘率 在一定的面积和同一时间内,干雾抑尘装置治理后粉尘浓度减少量占治理前粉尘浓度的百分比。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干雾抑尘工程应根据设备生产工艺合理配套。粉尘无组织排放指标等方面要求除应符合本文件 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4.1.2 干雾抑尘装置的噪声控制应以 GB 12348 为依据,按 GBJ 87 的相应规定执行。 4.2 技术条件 4.2.1 干雾抑尘技术适用条件 4.2.1.1 产尘点附近的风速控制在 2 m/s 以下。 4.2.1.2 翻车机、卸料机/槽、筛分塔等不适宜进行现场封闭的大面积无组织排放口宜采用干雾抑尘装 置。 4.2.1.3 物料、灰渣散装,应在散装点周围采取防风措施,进行局部封闭,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2.1.4 物料破碎、皮带转接塔(转运站)等现场,根据物料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的落差、粉尘点面积 大小、粉尘浓度等合理选择干雾抑尘设备配置,在落料点周围采取防风措施,将无组织排放转化为有组 织排放。 4.2.1.5 设置封闭罩时,喷头向封闭罩内加注压缩空气,封闭罩应设置必要的排气口,保证罩内气压 稳定。罩内含尘气体排出封闭罩前,应保证气体通过至少 0.5 m 厚度的干雾。 4.2.2 压缩空气 4.2.2.1 干雾抑尘工程用压缩空气应集中供给,供给系统包括压缩空气站(或空压机,下同)和输送 压缩空气管道。压缩空气站对干雾抑尘装置的供气能力不小于干雾抑尘装置耗气量的 1.2 倍。 4.2.2.2 压缩空气应经除油、除水等净化处理,并安装有空气过滤器。 4.2.2.3 压缩空气应满足干雾抑尘装置用气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4.2.2.4 储气罐到用气点的管线距离一般不超过 50 m,超过该距离时宜另设储气罐。用气量较多的点 可单独设储气罐。对大型干雾抑尘装置供气,宜从压缩空气站设专用管道。 4.2.3 水源 4.2.3.1 4.2.3.2 4.3 干雾抑尘工程用水宜采用中水,水质符合 GB/T 19923 标准要求。 供水压力一般为 0.4 MPa~0.6 MPa。供水流量不低于系统正常工作时耗水量的 1.5 倍。 设备性能要求 4.3.1 干雾抑尘工艺流程和参数应根据生产设备(设施)的类型、能力、生产方式,所排粉尘的性质, 粉尘种类、排放要求经全面优化后确定。 2 DB13/T 1263—2010 4.3.2 干雾抑尘工艺在保证粉尘被充分凝结沉降的前提下,应根据粉尘的性质、结合经济原则,选取 一个污染源配置一台干雾抑尘设备的单独抑尘方式或多个污染源配置一台干雾抑尘设备的集中抑尘方 式,被抑制的粉尘应进入到物料中。 4.3.3 干雾抑尘装置应包括干雾机、压缩空气管道、水管道、管道阀门、喷雾总成、电气及控制系统, 以及压缩空气供给、水源供给等辅助系统。 4.3.4 供水管道内应安装有吹扫阀。在干雾抑尘装置停止喷雾后,向供水管道内施加压缩空气,将管 道内的残余水吹扫干净,防止干雾抑尘装置停止作业时管道冻结。 4.3.5 对管道有防冻要求的场所,可对干雾抑尘设备配置加热和保温综合防冻设计,设计时应符合 GB/T 4272 的有关规定。 4.3.6 产品组装完成后,应做静水压试验并进行管道冲洗,系统不得发生破裂、渗漏,管道应无杂质。 4.3.7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电控运行调试,调节压力、流量到系统设定值,各电器元件应工作正常。手 动/自动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 4.3.8 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喷雾器喷出的水雾颗粒为 1 μm~10 μm。 4.3.9 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抑尘率不低于 95%,抑尘后粉尘发生场所周围的空气质量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 4.3.10 系统应设计合理的耗水量,除与物料产生粉尘相凝结而沉降的干雾外,避免出现多余的干雾飞 散后凝结成水,产生水的二次污染。干雾抑尘系统耗水量一般不超过物料总质量的 0.5‰。 4.3.11 干雾抑尘设备 4.3.11.1 应根据所处理粉尘的性质及工艺条件、现场设备结构,合理选择干雾抑尘设备的种类、配置。 4.3.11.2 应根据现场粉尘产生点的产尘情况,分别采用不同配置的干雾机,调整水和压缩空气输出不 同参数的压力、流量。 4.3.11.3 应根据现场粉尘产生点的设备情况,分别采用不同配置的喷雾总成。 4.3.11.3.1 喷雾箱 对粉尘无组织排放产生点面积大的现场,宜采用喷雾箱。根据现场情况,箱体可配置安装多个喷嘴, 以适应不同的产尘现场。 4.3.11.3.2 水气分配箱/器 根据粉尘抑制现场的特点,可采用水气分配器,由管道传输的压缩空气、水,经水气分配箱/器调 定输出不同的压力、流量。 4.3.11.3.3 喷雾器 对粉尘无组织排放面积小或密闭空间小的场合,应选用喷雾器。喷雾器应有可调节安装角度的机构。 4.3.11.4 喷嘴 4.3.11.4.1 粉尘无组织排放,且粉尘产生空间较大时,喷嘴选择宜采用射程较大的(3 m~6 m 或以 上)的喷嘴。适用于粉尘产生面积大(一般大于 10 m2)或物料产生粉尘的垂直落差大(一般大于 3 m) 的场合。 4.3.11.4.2 粉尘无组织排放安装有封闭罩的或粉尘浓度较大时,喷嘴宜采用射程在 2 m~4 m 的喷 嘴。适用于粉尘产生面积中等(一般在 3 m2~10 m2)或物料产生粉尘的垂直落差较大(一般 1 m~3 m) 的场合。 3 DB13/T 1263—2010 4.3.11.4.3 粉尘无组织排放安装有封闭罩、封闭罩容积较小时,喷嘴选择宜采用射程在 1 m~2 m、 散射角在 60°或以上的喷嘴。适用于粉尘产生面积小(一般在 3 m2 以下)或物料产生粉尘的垂直落差 较小(一般小于 1 m)的场合。 4.3.11.5 电气/控制系统 4.3.11.5.1 干雾抑尘设备电气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14048.1 的规定。 4.3.11.5.2 干雾抑尘设备应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仪表箱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GB 4208 的规定。 4.3.11.5.3 干雾抑尘设备电控系统应有引至中央控制系统的接口信号,信号类型要满足用户的要求。 4.3.11.5.4 干雾抑尘设备控制柜/箱的主控制器时间控制精度要达到 0.1 s; 4.3.11.5.5 控制内容除包括通常应具有的管道的压力流量调节、启停、工作时间控制等控制功能外, 还应针对设备使用对象不同,具有供水管道反吹、停机前管道吹扫等控制措施。 4.3.11.5.6 有防爆性能要求的电气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15577 的规定。 4.3.11.5.7 无组织排放推荐使用干雾抑尘方式的抑尘点见附录 A。 5 5.1 安装与验收 干雾抑尘设备安装应符合 GB 50231、GB 50235、GB 50236、GB 50264 的规定。 5.2 安装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应分别符合 GB 50231、GB 50235、GB 50236、GB 50264、GB 50275、 GB 50316、HJ/T 255、HJ/T 256、HJ/T 404、HJ 435、HJ 436 和安装文件的有关规定。 6 6.1 运行与维护 干雾抑尘设备应编制使用说明书,对设备运行与维护做出明确的规定。 A 4 DB13/T 1263—2010 B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无组织排放推荐使用干雾抑尘方式的抑尘点 A.1.1 无组织排放推荐使用干雾抑尘方式的抑尘点见表A.1。 表 A.1 行业 设备名称 翻车机 落料池 给料机 给料出口(头部溜槽)、尾部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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