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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ICS 65.020.40 B 65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249 —2010 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forestation for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forest 2010 - 07 - 20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08 - 10 实施 发 布 DB13/T 1249—20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农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涉县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新兵、鲁绍伟、王玉华、鲁少波、汤素青、孟成生、赵刚、周国 娜、赵淑琴、徐学华。 I DB13/T 1249—2010 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水源保护林营造的总体要求、地域选择、造林和经营等技术内容和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水源保护林营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T 15163—200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2009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8337.1—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LY/T 1690—200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DB 13/T 529—2004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源保护林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forest 以水资源保护为目的,以调节水量、控制土壤侵蚀和改善水质为目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 它包括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人工林和天然林及其它植被资源。 3.2 水源保护区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a 以集中供水、取水口为中心的特定地理区域。在水源的取水口划出一定的区域为一级保 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依次划出一定的区域为二级、三级保护区。 3.3 水源保护林经营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forest 为保证水源保护林持续发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水环境的作用,对水源保护林进 行管理、抚育、更新、改造的过程。 1 DB13/T 1249—2010 4 总则 4.1 水源保护林建设以节水、净水、调水为宗旨,应以充分发挥水源保护林的涵养水源、 净化水质、保持水土等功能,改善和维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目标。 4.2 营造水源保护林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选择良种壮苗,以营造复层混交林为目标, 形成多层次、多树种的乔灌草层层搭配的空间立体植被格局。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加阔叶 树的比例。 4.3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营、造、 管、防、治、补相结合的措施,营建高效、稳定、健康的水源保护生态防护林体系。 4.4 在水源保护林营造和更新采伐过程中,严格限制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5 水源保护林地域选择 5.1 水源保护区的主要河流两侧、水库周边及河流上游区域的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 疏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及宜林地。 5.2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保护水源的需要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用于建设 水源保护林的其他土地。 5.3 其他适宜于水源保护林建设用地。 6 水源保护林营造 6.1 人工造林 6.1.1 整地 6.1.1.1 整地时间: 一般在造林前1~2个季节。 6.1.1.2 整地方式: 采用保水保土的小破土面整地方式,保护已有植被,避免整地带来新的水土流失。一般 采用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翼式鱼鳞坑整地等,沿等高线按品字形排列。各种整地方式的 规格及应用条件参照DB 13/T 529—2004。 6.1.2 树种选择 a) 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禁止使用影响水环境的 树种。 b) 选择树体高大、冠幅大,林内枯枝落叶丰富和枯落物易于分解,具有深根系、根量 多和根域广、长寿、生长稳定且抗旱、低耗水、抗性强的树种。宜适当增加阔叶树 种。 c) 年均降水量在 400 mm 以上,或年降水量在 400 mm 以下的适宜地段,以乔木或 乔灌树种为主;年降水量在 400 mm 以下地区,以灌木或灌草为主。 6.1.3 种苗要求 2 DB13/T 1249—201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应达到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具体要求见GB 6000—1999 规定。 6.1.4 混交林营造 6.1.4.1 混交类型 根据造林地情况,可选择乔木混交、乔灌混交和灌草混交,或者针阔混交和阔叶混交, 常用的混交造林树种搭配见表1。 表1 主要混交造林树种搭配表 主要树种 搭配树种 油 松 栎类、元宝枫、落叶松、核桃楸、白蜡、椴树、榆树、桦木、刺槐、紫穗槐等 侧 柏 栎类、刺槐、黄连木、元宝枫、臭椿、黄栌、紫穗槐、荆条等 落叶松 桦木、椴树、油松、山杨、元宝枫、核桃楸、花楸、白蜡、水曲柳、黄花柳等 栓皮栎 油松、侧柏、元宝枫、白蜡、核桃楸、槲树、黄栌、紫穗槐、山杏等 刺 槐 侧柏、杨树、栓皮栎、榆树、元宝枫、丁香、臭椿、黄栌等 杨 树 刺槐、桦树、落叶松、元宝枫、白蜡、椴树、沙棘、紫穗槐等 6.1.4.2 混交方法 根据水源保护林树种间关系,可采取株间混交、行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或群团状混 交等方法。块状或群团状混交中团块纯林的面积不宜过大。 6.1.4.3 混交比例 应确保主要树种在组成中的优势,一般要求主要树种比例在50%~75%。乔木混交林树 木种数要大于等于3种,灌木混交林树木种数要大于等于2种。 6.1.5 造林时间 分为春季、雨季和秋季。 6.1.6 造林方法 6.1.6.1 播种造林 主要造林树种播种量见表2。 表 2 主要造林树种人工穴播播种量表 树种 每穴播种量(粒) 树种 每穴播种量(粒) 油 松 25~30 板 栗 3 侧 柏 25~30 臭 椿 25~30 榆 树 30左右 山 杏 4~5 4~5 华山松 4~6 文冠果 栎 5~8 荆 类 条 30~40 3 DB13/T 1249—2010 胡桃楸 2~3 沙 棘 20~30 紫穗槐 30左右 柠 条 20~30 6.1.6.2 栽植造林 应达到苗直、根展、踏实、深度适宜,并留蓄水坑,尽量使用容器苗和带土坨苗木。 6.1.7 造林密度 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及营林水平,确定合理的造林密度,参照DB 13/T 529-2004。一般要求乔木造林密度栽植不少于1 240株/hm2,灌木不少于1 650株/hm2。种 草带播种量45~75 kg/ hm2。主要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参见表3。 表 3 主要造林树种初植密度表 树种(组) 油 密度(株或丛/hm2) 树种(组) 密度(株或丛/hm2) 松 ≥2500 栎 树 ≥1240 落叶松 ≥2500 杨 树 ≥1240 樟子松 ≥1240 沙柳、柠条、柽柳 ≥1650 侧 柏 ≥2500 沙棘、紫穗槐 ≥1650 刺 槐 ≥2000 花棒、杨柴 ≥2550 榆 树 ≥1240 山杏、山桃 ≥900 6.1.8 幼龄林抚育 松土除草连续进行3~5年,每年1~3次;幼林抚育可分为割灌(草)扩埯、除蘖、定株 (间苗)抚育、修枝、补植等经营管理措施;加强幼林管护,防止人畜破坏。 6.2 封山育林 6.2.1 封育方式 6.2.1.1 全封 在边远山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依靠自然生态修复力量。 6.2.1.2 半封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采取人工辅助育 林,形成乔灌草复层型水源保护林。具体要求见GB/T 15163—2004的规定。 6.2.2 人工辅助育林 6.2.2.1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类型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灌复合型林分类型。 6.2.2.2 无林地和疏林地育林 a) 对封育区内乔、灌木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但因灌草覆盖度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 地块,可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 4 DB13/T 1249—2010 b) 对封育区内有萌蘖能力的乔、灌木,可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以增强萌蘖 能力。 c) 对封育区内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匀的间隙地块,可按封育类型 成效要求进行补植或补播。 6.2.3 封育年限 根据封育区所在地域的封育条件和封育目的确定封育年限。封育年限执行GB/T 18337.1 —2001的规定。 7 水源保护林经营 7.1 抚育 7.1.1 抚育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都应抚育: ——郁闭度 0.8 以上,林下植被光照不良的中幼龄林; ——密度过大,竞争激烈,林木分化明显的林分; ——遭受病虫、火灾、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受害木达到 20%以上的林分。 ——影响审美和风景游憩需求的林分; 7.1.2 抚育方法 抚育方法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生长抚育)、人工修枝等抚育措施。一般以间伐为 主,主要根据树种、林分密度、郁闭度、林层等选择抚育方法,特殊林况可采用卫生伐。抚 育过程中要尽量保留林地枯落物。详细规定可参照GB/T 15781—2009。 7.1.3 抚育采伐强度 7.1.3.1 抚育采伐以伐除总株数的 15~30%,伐后保留郁闭度 0.6~0.7。 7.1.3.2 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的确定要根据树种特性、林分状况、立地条件、交通和 劳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7.2 更新采伐 7.2.1 更新对象 ——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 70%~80% (异龄林)。 ——濒死木超过 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 7.2.2 更新方法 7.2.2.1 天然更新 适于择伐更新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不少于4950株/hm2的迹地;具有天 然下种母树60株/hm2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树根不少于900个/hm2,分布均匀的迹地。 7.2.2.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5 DB13/T 1249—2010 适于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少于4950株/hm2,但多于4050株/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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