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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1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343—2010 公共汽车服务规范 2010 - 12 - 18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1 - 20 实施 发 布 DB13/T 1343—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丽萍、尚继迎、张文选、蔡杰、郭子荣、靖海军、田海霞、吴春红、于立华、 申磊、张克、申文娟、薛华、董艳萍、孙海燕、刘晓玉、钮红霞、杜海娟、谢群、霍俞、孔玉华、 李玉萍、齐增艳、包凤芹、张景峰、杨伟杰、张建新、宋徽、杨爱玲、牛雪萍、张义、杨文秀、 王广利、崔睿、王海燕、麻淑丽、杨震、石小红、汪红。 I DB13/T 1343—2010 公共汽车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服务的场站及附属设施、车辆及附属设施、线路运营、运营 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行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CJ/T 162—2002 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 3 场站及附属设施 3.1 总站 3.1.1 标识、标牌 3.1.1.1 站务室标识应明显、统一规范。 3.1.1.2 标识、标牌应包括限速标志、其它车辆禁入标志、出入口禁停标志、公司标识、线路标志、 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3.1.2 设施 3.1.2.1 应具备相应的生产、通讯、消防、安全设施和为乘客提供的便利设施,并保证这些设施齐全 有效。 3.1.2.2 生产设施应包括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调度室、办公室、 公交专用停车场地、修理车间、检修 地槽、专用对讲机(或电话)。 3.1.2.3 安全设施应包括消防设施、保安设施等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 3.1.2.4 场站功能划分明确,场站交通组织标识应明确:应科学合理、排列有序、便于疏散,便于人 流、车流各行其道。 3.1.3 应在各发车区设置线路编号、途经车站等信息。 3.1.4 张贴乘车规则、票价表和行使路线示意图,公布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3.1.5 应及时清理公交设施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保持站容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3.1.6 站区及车厢内的垃圾应集中存放,及时清运。 1 DB13/T 1343—2010 3.2 首末站 3.2.1 设置发车签章,标明线路编号等信息。 3.2.2 合理划分乘车区域,便于人流、车流各行其道。 3.2.3 设立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必要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 3.2.4 应张贴乘车规则、票价表和行驶路线示意图,公布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3.2.5 应及时清理公交设施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保持站容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3.3 中途站 3.3.1 标明车辆停靠位置,规范车辆停靠。 3.3.2 根据道路、环境状况设置乘客候车设施。站台设计、标识应符合“无障碍运输”要求。候车亭 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具备避雨、遮阳等功能。 3.3.3 候车亭整体完好,美观大方,夜间亮化,定期维护。 3.3.4 应及时清理公交设施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保持站容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3.4 站牌及站架 3.4.1 站牌应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首末班车时间、行驶方向。 3.4.2 站牌应式样统一,文字规范,便于识别,无歧义。 3.4.3 站牌应保持整洁、清晰、可视、无缺损。 3.4.4 站牌标明所在车站的位置。 3.4.5 具备条件的车站可安装电子站牌,动态显示车辆运行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 3.4.6 站牌和站架应端正、美观耐用,表面光滑、无毛刺、尖角,安装应牢固。 3.4.7 临时迁移站牌,迁移时间在 3 个月以内,应设置临时性站牌设施:迁移时间在 3 个月以上,应 设置固定站牌设施,并及时在原站址处或附近设置提示信息,并在公交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 4 车辆及附属设施 4.1 整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GB 7258--2004 的规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并根据 GB/T 18344—2001 定期维护,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4.2 车身长度 4.2.1 4.2.2 4.2.3 4.2.4 4.3 特大型客车:车身长度>12 m 大型客车:12 m≥车身长度>10 m 中型客车:10 m≥车身长度>7.0 m 轻型客车:7 m≥车身长度>3.5 m 车辆等级 4.3.1 特大型客车:按 CJ/T 162—2002 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特大型城市客车”中“中级”一 档的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4.3.2 大型客车:按 CJ/T 162—2002 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大型城市客车”中“中级”一档的 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4.3.3 中型客车:按 CJ/T 162—2002 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中型城市客车”中“普通”一档的 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4.3.4 轻型客车:按 CJ/T 162—2002 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轻型城市客车”中“普通”一档的 2 DB13/T 1343—2010 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4.4 尾气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4.5 车门设备完好,确保车门正常开合,密封良好,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车窗玻璃、 顶窗无缺损,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地板、盖板完整、牢固、无破损与翻卷。 4.6 车内扶握设施齐全完整,不松动、无残缺;座位安装牢固,完整无损,规格统一,无凸出尖锐部 分。 4.7 投币箱、车载电子收费机设置应便于乘客操作及通行,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4.8 车辆安装 GPS 设备、车载监控系统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4.9 运营车辆应配备有效消防器材,封闭式车辆同时应配备安全锤,并安装在方便使用的位置。 4.10 车内附属设备 4.10.1 4.10.2 车内附属设备应完好有效。 车内附属设备应配备包括报站设施、投币箱、刷卡机、车厢照明灯和有效的垃圾篓(或桶)。 4.11 应按规定悬挂或张贴清晰可辨的乘客投诉监督电话、本车车号、票价表和行车线路图、乘车规则、 服务承诺。如遇行车路线临时变动等情况,须及时张贴公告。 4.12 无人售票车辆,车厢内外醒目处设置“无人售票”, “前门上后门下、自备零钱,自觉投币、不设 找零”标志或标识及票价等内容。 4.13 车厢内警示性与提示性标志或标识 4.13.1 车厢内的适当部位设置必要的警示性与提示性标志或标识,标志或标识应充分体现人性化特 点。 4.13.2 标志或标识应包括: 1)“行驶中请勿与驾驶员交谈” 、“车门开启、小心夹手” 、“注意安全,勿将头手伸出车外”。 2)“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座位“、“儿童购票线”。 3)“禁止吸烟”、“讲究卫生、请将果皮杂物丢入垃圾篓”、“请勿随地吐痰”。 4)“请保留好车票等乘车凭证,以备查验” 。 5)公司服务和投诉电话 4.14 营运标志和标识 4.14.1 应在规定位置悬挂线路营运标志、前后线路牌、前门侧线路运行标志牌,字迹清晰,文字规范, 易辨识,并与核定的行驶路线一致;前后车牌齐全完好。 4.14.2 前后线路路牌应依据车型安装,除车身长度不超过 7.5 M 的车辆外,新购置车辆均应采用电 子发光显示线路编号和首末站站名。 4.15 车辆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2006 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标准。 4.16 车容车貌 4.16.1 车身外蒙皮应无面积为 40CM²以上的破损。 4.16.2 车身漆膜应无面积为 400cm²以上剥落或暴露底色。 4.16.3 车身广告应当选择在车辆后尾部及车辆两侧车窗下沿以下部位,画面色彩应协调、简洁明快、 整体美观。 4.16.4 车辆广告内容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广告不应覆盖车辆运营标 3 DB13/T 1343—2010 志,不应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4.16.5 车厢内广告、警示牌与提示牌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制作,位置得当、排列有序、画面完整、安装 牢固。 4.16.6 车头灯、尾灯、方向灯、车内顶灯的面罩等各项设施完好,无破损。 4.16.7 装饰条翘头不应超过 2 cm。 4.17 根据 GB 9673—1996 相关要求,做好车辆卫生工作,定期清洁。车身外表、车门无污垢,油迹, 车窗玻璃洁净,轮毂无积污,驾驶区、前挡风玻璃处无积尘、油污和杂物,车厢内壁、扶握设施无污垢、 尘土,座椅座套无尘土、积水、污垢、油迹,地板、踏板无垃圾,空调出风口无尘埃,车厢内无异味。 4.18 空调车制冷系统的回风滤网清洗间隔不应大于 7 天。 4.19 车辆每天收车后,应拖扫地板,清洁座椅、扶手,清理垃圾桶和垃圾袋。 4.20 车辆每天至少清洁 1 次,每月至少 2 次对全车内外进行全面彻底清洁。 5 线路运营 5.1 发车 5.1.1 调度员按公司公布的线路运行间隔、行车方案发出发车指令。行车方案参见附录 A。 5.1.2 驾驶员应提前 3 分钟至 5 分钟进入发车准备状态,做好发车准备工作(注:夏季空调车发车前, 保持车内温度低于车外温度 2℃以上),开门侯客。 5.1.3 保持车内空气清新 ,空调车应保持冷暖适度。冬季空调制冷系统开启时温度控制在 10℃左右, 夏季空调制冷系统开启时温度控制在 26℃左右。 5.1.4 安装 GPS 系统的公共汽车应在每班发车前对 GPS 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5.1.5 驾驶员收到发车指令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关门,平稳起步发车。 5.2 运行 5.2.1 按规定线路行驶和车站停靠,不应擅自改线、改道或越站行驶。 5.2.2 按调度指令要求正点运营。 5.2.3 按车辆核定载客数载客。 5.2.4 行车时做到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避免急加速、急减速、急转弯、急刹车。 5.2.5 遇到积水路段,应视情况减速慢行、停止前行或改道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5.2.6 车辆因故障不继续正常运营时,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妥善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 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应积极协助换乘,不允许拒载;故障车 须悬挂车辆故障标志;同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交警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故障车 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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