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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20.10 C 23 备案号:28414-2010 青 海 DB63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890—2010 地理标志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Qingha cordyceps sinensis 2010 - 07 - 11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890—201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DB63/670-2007制 定。 本标准包含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青海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海新千国际冬虫夏草有限公司、青海玖鹰冬虫夏草国际交易中心、青海金 诃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青海藏宝资源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雪峰特种药材有限公司、西宁市玉川虫草有限公司、西宁雪利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素梅、肖远灿、吕海荣、赵锦文、马文忠、鲍顺春、韩涛、华尖本、孟庆海、 扎西才吉、刘云洪、马军。 本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I DB63/T 890—2010 地理标志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青海冬虫夏草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 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青海 冬虫夏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DB63/ 670—2007 冬虫夏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 《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规定》批准的范围,即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9′~39°19′之间的青海省现辖行政区 域,见附录C。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青海冬虫夏草 Qingha cordyceps sinensis 是指在青海地区采挖的,由中华被毛孢侵染鳞翅目玉树蝠蛾、门源蝠蛾、斜脉蝠蛾、暗色蝠蛾、循 化蝠蛾、碌曲蝠蛾、拉脊蝠蛾及贵德蝠蛾等幼虫后,发育而成的真菌子座和充满菌丝体的僵死幼虫的复 合体。 5 5.1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1 DB63/T 890—2010 应选用在青海地区采挖,符合4.1条的冬虫夏草,且外型完整、干燥,虫体饱满,无明显可见外来 杂质,气味正常,无腐烂、霉变或虫蛀。 5.2 工艺过程 采挖→除杂→分级→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5.3 工艺要求 5.3.1 5.3.1.1 采挖要求 采挖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采挖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青海省现辖区域: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 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 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贵南县、兴海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 察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同仁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尖扎县;海西州的天峻县;海东地区的 乐都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宁市的大通回族自治县、湟中县、 湟源县。 5.3.1.2 采挖时间 每年的4月至6月。 5.3.1.3 采挖工具 采挖工具切面宽度不超过3cm。 5.3.1.4 采挖方式 采挖应遵循轮挖限采的原则进行。采挖工具在距离草头7cm左右,连草皮挖9cm左右,取出虫草。虫 2 草采挖后,坑要填平、踩实,采挖产生的裸露面积不应该超过50cm 。 5.3.2 5.3.2.1 除杂、分级、干燥、计量、包装 除杂 用毛刷清理黏附在虫体上的泥土等杂质,并初步干燥。 5.3.2.2 分级 分级要求见表1。 表1 级别 级别及要求(根/500g) 特优一级品 ≤1000根 1000根< 特优二级品 ≤1300根 1300根< 特级品 ≤1600根 1600根< 一级品 ≤2000根 2 DB63/T 890—2010 5.3.2.3 干燥 采用自然干燥或低温干燥的方式进行干燥。 5.3.2.4 计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 第75号)的规定。 5.3.2.5 包装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海冬虫夏草定量包装产品内不允许有断根,并符合DB63/670—2007规定。 5.4 感官要求 5.4.1 5.4.2 5.4.3 5.4.4 5.4.5 5.5 虫体似蚕,表面深黄色至黄,粗糙,质脆;断面类白色;虫体长 2.8cm 至 6.5cm。 子座为棕色细长圆柱形,长约 2cm 至 5cm。 有环纹 20 个至 30 个;足 8 对,近头部 3 对,中部 4 对,尾部 1 对,中部 4 对较明显。 气微腥,味微苦。 青海冬草夏草的“虫”和“草”应完整,每 500g≤2000 根。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1。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0.00 杂质 % ≤1.00 腺苷 (干品)% ≥0.01 虫草多糖 ≥5.00 % 二氧化硫残留量 5.6 不得检出 安全要求 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按照DB63/670—2007中6.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照GB/T 5009.3的规定进行检验。 6.2.2 杂质 3 DB63/T 890—2010 按照DB63/670—2007中6.2.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2.3 腺苷 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 6.2.4 虫草多糖 按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检验。 6.2.5 二氧化硫残留 按照GB/T 5009.34的规定进行检验。 6.2.6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以同等级、同等定量包装的青海冬虫夏草为一检验批次,随机抽取10g—12g检验。 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需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及理化指标中的 水份。 7.2.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为合格品。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 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3.2 当供需双方在产品保质期内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或经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地理标志产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以 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8.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告[2006]年第 109 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4 DB63/T 890—2010 8.3 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青海冬虫夏草(包括连续或断开及内容类似的名 称)。 8.4 包装要求 青海冬虫夏草按不同包装规格定量包装。外包装不得过度包装,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8.5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内包装封口严密,外表清洁。 8.6 包装件的运输 成品包装运输时,应有遮盖,避免雨水侵入,轻拿、轻放,不得损坏产品外包装。 8.7 贮存 通风,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潮湿有异味及易生虫的物品混放。贮存环境温度0℃-10℃,贮存环 境相对湿度30%-50%。 5 DB63/T 890—201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腺苷的测定方法 A.1 腺苷含量测定 A.1.1 依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ⅥD33页)测定。 A.1.1.1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磷酸盐缓冲液(PH6.5)〔取0.01mol/L磷酸二氢钠68.5ml与 0.01mol/L磷酸氢二钠31.5ml,混合(PH6.5)〕-甲醇(17:3)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60nm。理论板数 按腺苷峰计算应不低于2000。 A.1.1.2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腺苷对照品适量,加90%甲醇制成每1ml含20μg的溶液,摇匀,即得。 A.1.1.3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三号筛)约0.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90%甲醇10ml,密塞,摇匀, 称定重量,加热回流30min,放冷,再称定重量,用 9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 即得。 A.1.1.4 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 A 6 DB63/T 890—20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青海冬虫夏草多糖的测定方法 B.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青海冬虫夏草中水溶性粗多糖的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青海冬虫夏草及其保健品中水溶性粗多糖的测定。 本方法检出限为0.2mg/g。 B.2 原理 试样经70 %乙醇煎煮,脱去蛋白质、单糖和寡糖,残渣用蒸馏水煎煮,提取水溶性粗多糖;粗多糖 在浓硫酸中水解成单糖,单糖在强酸性条件下生成呋喃甲醛的衍生物,这类衍生物与苯酚反应生成有色 物质,采用分光光度法检测含量。 B.3 试剂 本方法所用试剂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去离子水或同等纯度蒸馏水。 B.3.1 70%乙醇,精密量取无水乙醇140mL,溶解于60mL蒸馏水中既得。 B.3.2 浓硫酸。 B.3.3 苯酚溶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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