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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03.060
T/TJUAV
天津市无人机应用协会团体标准
T/TJUAV 0001.1 -2022
天津市无人机从业应用保险标准
2022-02-08发布 2022-02-09实施
天津市无人机应用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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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 .................... 3
1标准应用范围 ................................ ........... 5
2规范性引用文 ................................ ........... 5
3条款性引用文 ................................ ........... 5
4术语和定义 ................................ ............. 6
5投保流程 ................................ ............... 7
6理赔流程 ................................ ............... 8
7信用管理 ................................ .............. 10
8其他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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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由天津市无人机 应用协会( TianJin UAV Application
Associationy 以下简称天无协)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或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
人保财险或共保人)共同 提出、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天津市无人机应用协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排名不分先后)
陈宝琪 郭军宏 危 玮 杨 宁 王 皓
轩诗青 赵 亮 窦建新 陈 鹏 陈 东
李 骞 李健刚 王 丽 曹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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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安全事件频发,无人机飞行安全问题愈发不
容忽视,当发生坠机和影响第三方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事件之时,
往往会造成直接责任方(人)无力承担赔偿的情形发生。如今,针对
无人机使用多元化、广泛化的趋势,有必要以保险的形式,最大限度
地降低无人机的使用中产生的风险。
随着无人机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 无人机在各行各业带来商业价
值的同时, 新的风险以及无人机技术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也亟需得到
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无人机安全飞行作业环境及规范使用生态,
落实环首都空域安全,落实杜绝黑飞及不合规申请保险理赔,骗保欺
骗获取不良收益等诸多隐患环节, 特发布天津市无人机从业应用保险
标准,规范天津市无人机应用市场环境,规范天津市无人机从业保险
标准。
对合法从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的所有
人或使用人,应购买相应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所有人或使用
人操作无人机时, 造成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进一步规范行业。
从事无人机 科普及培训机构和组织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
机飞行活动的组织单位应购买相应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 保障培训中
因意外造成的责任风险,降低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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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人机从业应用保险标准
1标准应用范围
1.1本标准描述了天津市无人机行业保险相关术语和定义,对 投保流程 、理赔流程 等进
行了规范。
1.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无人机行业 相关保险的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民航局运输司
MD-TR-2018-01)
(2)《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市应急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航空保障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的通知》(津应急委发
【2021】1号)
(4)《保险术语( GB/T 36687 -2018)》
3条款性引用文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82VO2020000100092 】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无人机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82CI2020000100091 】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款)》
【注册编号 :C00001032312021122838993 】
(4)《中国大地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C00001032522019072200821 】
(5)《中国大地保险附加伤残特约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C00001032322019101513952 】
(6)《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 -意外)[2011](附)241号
(7)《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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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 -责任)〔 2015〕主20号】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 (备-特殊风险 )【2020】(主) 190号】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 (备-特殊风险 )【2020】(主) 194号)】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备案编号: 人保财险(备 -意外)[2013]主52号】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
【注册编号: C00000232522021 081202143 】
(1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
【注册编号: 82CI2018000170147 】
(1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 B款)条款 》
【注册编号: C00001732312020112608632 】
4术语和定义
4.1投保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4.3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4无人机驾驶员
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定中关于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执照、 合格
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
体可为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允许的其他自然人。 驾驶员应当接受航空管理机构、
飞行管制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的身份和资质查验。 未按照规定取得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
者执照驾驶无人机的,应由相关部门作出 相应的处罚。
4.5无人机系统(英文简称 UAV)
指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
4.6第三者
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 因保险标的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
害人,也叫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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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保险标的
指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本标准中所涉及的保险标的, 除有特殊解释外,
均泛指上述无人机及其相关利益。
4.8保险责任
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
担的危险范围,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 ,包括损害赔偿、 责任赔偿、 保险金给付、
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 。
4.9责任免除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 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或某些情形下发生
的损失或一些费用成本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
4.10保险期间
指保险合同产生效力的起讫时间 。
4.11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包括无人机的保险金额 (定值) 、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5投保流程
5.1投保资质认定及获取
5.1.1投保资质认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澳台地区除外, 下同) 境内设有合法的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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