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60
团 体 标 准
T/LYCY 013-2020
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实施规则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Iden tification of National Forest
Healing Bases
2020 - 11 - 10 发布 2021 – 01 - 10 实施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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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YCY013-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北
京中林依科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
京林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小贤、刘朝望、张蕾、邓三龙、李益辉、乔永强、袁楚斌、冷文涛、温
景荣、方兆伟、刘东兰、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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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实施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森林康养基地认定机构对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LYCY012-2020 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森林康养基地认定 Forest Healing Bases Certification
证明森林康养基地的环境、产品与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森林康养基地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4 认定过程
4.1 认定申请
4.1.1 申请
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法人(法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提出
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申请。
由具有资质的认定机构开展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工作。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秘书处承担国家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的认定工作的联络、组
织、协调、服务等日常事务。
对于多现场认定,申请人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申请认定的范围。
4.1.2 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提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1)“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申报书;
(2) 森林康养基地建设规划;
(3)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林权证或林权流转协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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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森林经营方案;
(5)基地经营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住宿、餐饮、康养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及其培训、森林康养
产品与服务等相关管理体系文件;
(6)基地分布图(比例为 1:10000)、森林分布图和基地总体布局图。
(7)基地运营经济(财务)现状材料等;
(8)环境质量抽样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4.2 审查受理
认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申请
条件的,与申请人签署认定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 ,申
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 1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定机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定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构申诉;对认定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
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投诉。
4.3 认定审核
认定机构委派的具备相应能力的认定审核组按照双方协商的审核方案实施。
4.3.1 认定审核组
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认定审核组由 3名以上(含 3名)人员组成。
4.3.2 认定审核报告
认定机构应在现地认定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报告,需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提出是
否通过认定的建议。 认定审核报告应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在收到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
构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申请人应对认定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进行实质性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
建议认定结论可分为:
(1)认定审核结果无不符合项,建议认定通过;
(2)认定审核结果有轻微不符合项,建议认定有条件通过;
(3)认定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建议认定不通过。
轻微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判定依据为:
发现以下现象称为轻微不符合项,如:
(1)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与规划不一致,后果不太严重;
(2)从业人员没有正确遵循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标准而导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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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任何需要整改,但不影响认定的项目。
发现以下现象称为严重不符合项,如:
(1)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没有规划,或有但没有执行;
(2)未经许可改变林地、湿地等用途;
(3)经营管理活动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采取相应措施;
(4)造成重大事故;
(5)其他严重影响认定的不符合项目。
4.4 认定决定及申述
认定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对所有的认定审核资料和认定报告进行评审、批准,做出认定决定,
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认定决定和认定报告。认定通过的,认定机构向申请人签发认定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 5年。
申请人对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构申诉;对认定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投诉。
4.5 获证后的监督审核
4.5.1 中期审核
。
中期监督审核时间在获征后的 36个月内进行。
4.5.2 中期审核的实施
中期审核的实施同 4.3。重点审核上次认定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认定证书的使用、管理认定评
审的有效性,查看提交的申述、投诉与争议的记录,并确认当出现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认定机构要求的情况时,获证组织是否已审核其自身体系与程序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中期审核应覆盖国家
级森林康养基地标准的全部内容。
中期审核结果分为:
(1)符合认定证书保持条件的,认定机构做出保持认定证书的决定;
(2)符合认定证书暂停条件的,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3)符合认定证书注销、撤销条件的,认定机构应注销、撤销认定证书。
4.5.3 特殊认定监督审核
若获证组织发生了可能影响认定的变化或重要事件时,应对获证组织实施特殊认定监督审核。
如:
(1)改变经营管理模式或林地利用模式;
(2)发生重大森林灾害 (如火灾、病虫害、水灾、风灾、雨雪冰冻灾害、地质灾害等 );
(3)造成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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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管理不利导致严重水土流失或其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灾害等;
(5)因变更企业所有者、组织机构、经营条件等,可能影响基地管理体系有效性的;
(6)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并经查证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7)认定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单位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4.6 再认定
4.6.1 在证书到期前 3个月,获证组织按 4.1提出再认定申请。
4.6.2再认定通过后,认定机构签发新的认定证书和牌匾。
4.6.3因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再认定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定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定机构确认,有效期最多可延长 6个月。
5 认定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与变更
5.1 认定的保持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保持认定资格:
(1)获证组织法律地位保持有效,其资质持续符合国家、行业的最新要求;
(2)获证后的监督结果表明经营管理体系与康养活动持续符合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标准要求,
未发生重大事故;
(3)获证组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访客或相关方的投诉;
(4)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定证书使用、信息通报等有关规定;
(5)获证组织履行与认定机构签署的认定合同。
5.2 认定的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认定证书:
(1)未经批准变更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从而更改了其管理体系的;
(2)出现严重问题或有重大投诉,经查实尚未构成撤销认定资格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认定证书的;
(4)不能按期接受中期审核或中期审核结果有 1项严重不符合项的;
(5)获证组织对严重不符合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6)获证组织有其他违反认定规则或规定的情况。
5.3 认定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证书:
(1)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仍使用认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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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3)中期审核时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有效整
改的;
(4)在暂停期间,未能按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整改的;
(5)当出现获证组织违背与认定机构之间的协议而构成撤销认定资格的;
(6)获证者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认定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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