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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12 深 DB4403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46.4—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 4 部分:人员管理及硬件设施 Specification of service assurance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art4: Personnel management and facilities 2022-07-22 发布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2022-08-01 实施 DB4403/T 246.4—2022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人员管理 ......................................................................... 1 5 硬件设施 ......................................................................... 3 6 信息化建设 ....................................................................... 8 参考文献 ........................................................................... 10 I DB4403/T 246.4—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DB4403/T 246.4—2022《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的第4部分。DB4403/T 246—2022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案件办理;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 ——第3部分:案件管理; ——第4部分:人员管理及硬件设施。 本文件由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碧静、黄晓莉、李睿、吴恋、万小红、孙桢晶、熊焰琴、秦婷。 II DB4403/T 246.4—2022 引 言 行政复议工作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我国《行政复议 法》出台已逾20年,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指引下,深圳市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形成了具有自身 特色的行政复议服务工作模式,积累了系列成熟、优秀的工作经验。但是,行政复议服务工作涉及的案 件类型、工作程序等都较为繁杂,涉及的主体繁多,既包括来自公众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各类申请 人、第三人,也包括来自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以及提供行政复议服务的各级行政 复议机构,而现有的实施文件呈现出零散化、碎片化的特征,各区行政复议服务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 尚未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内在秩序的高度统一,各方主体对行政复议服务的具体流程、具体要求等的认知 水平和熟悉程度也参差不齐,因此,亟需进一步提炼、固化深圳市行政复议服务的优秀经验,形成统一 的、具体的行政复议服务操作指引,推动深圳市行政复议服务的规范化、统一化、精细化发展,全面提 升深圳市行政复议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全市行政复议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稳定、统一、优质输 出,同时,提升行政复议各环节服务工作的透明化和可视化,实现各项服务工作有标可依、有据可循, 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各项服务全方位持续提升的良性闭环。 目前,我国在行政复议领域尚未出台任何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 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十九项提出“支持深圳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在此大 环境下,深圳市将行政复议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当前深圳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组织研制深 圳市地方标准《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以推动深圳市行政复议服务工作的持续、统一、高质量发展, 同时发挥深圳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作用,为全国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 考虑到行政复议服务工作各环节的内容及要求较多,各环节服务工作的性质和特征不同,经系统梳 理,将《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分为案件办理、文书撰写制作、案件管理、人员管理及硬件设施等四 个部分,本文件为第4部分。 III DB4403/T 246.4—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1 第 4 部分:人员管理及硬件设施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复议服务工作的人员管理要求、硬件设施要求以及信息化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的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开展人员管理、硬件设施配置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403/T 246.1—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1部分:案件办理 3 术语和定义 DB4403/T 246.1—20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人员管理 基本要求 4.1.1 工作人员应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4.1.2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相关保密规定。 4.1.3 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应建立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考评制度:可包括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与评价指标及方法; ——接待工作制度:可包括现场接待及线上回应群众的相关要求; ——后勤保障制度:可包括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用车等方面的要求。 人员分类与职责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包括: ——办案人员:负责开展材料审核、事实审查、案件审议、案卷制作等案件办理各环节工作; ——辅助人员:负责案件办理过程的接待、档案管理、内勤管理等综合支撑性工作。其中包括但 不限于:  接待工作人员:负责收案及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案件卷宗及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 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案件登记、立卷、案卷暂保管及其他案件办理辅助工作。 人员资质和能力 4.3.1 办案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 DB4403/T 246.4—2022 ——具备良好的群众服务意识、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1)。 4.3.2 辅助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与工作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 ——掌握与工作岗位职责相关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具备良好的群众服务意识、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人案配比 4.4.1 4.4.2 4.4.3 复议机构应至少配备 3 名办案人员。 市级复议机构办案人员、辅助人员与年度案件办理数的比例宜为 1:1:100。 区级复议机构办案人员、辅助人员与年度案件办理数的比例宜为 1:1:50。 业务培训 4.5.1 培训类型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类型包括: ——岗前培训; ——在职培训。 4.5.2 岗前培训 4.5.2.1 复议机构应对新入职工作人员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复议机构内部管理文件; ——案件办理相关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办案系统操作、办案审批流程等; ——复议文书写作规范和技巧。 4.5.2.2 岗前培训宜由市复议机构统筹组织。 4.5.3 在职培训 4.5.3.1 市复议机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全市复议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复议机构每年自行 组织本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5.3.2 在职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相关规章制度; ——案件办理工作技巧; ——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4.5.4 4.5.4.1 4.5.4.2 方式和学时 培训方式和学时由复议机构自行确定,培训方式可包括线下授课、线上学习、实操训练等。 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长宜累计不少于 40 小时。 1) 根据 2017 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 DB4403/T 246.4—2022 5 硬件设施 设施分类 5.1.1 复议机构应至少配置以下设施: ——收案室:用于提供咨询、资料接收及办理案件相关手续; ——审议室:用于案件的合议及讨论; ——调解室:用于开展案件调解; ——听证室:用于案件听证会的召开; ——档案室:用于案件卷宗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 ——阅卷室:用于现场查阅案卷及相关资料; ——办公室:用于开展文书制作、业务交流及其他日常公务。 5.1.2 复议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独立的接待室。 收案室 5.2.1 收案室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咨询:提供复议流程指引、案件受理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 ——收案:接收群众提交的复议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 5.2.2 宜为来访群众提供等候、休息的公共空间,宜根据需要配备安保力量。 5.2.3 收案室的面积宜不小于 15 ㎡。 5.2.4 收案室的设备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收案室设备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要求 1 办公电脑 ● 2 办公桌椅 ● 3 电子监控设备 ● 4 打印设备 ● 5 网络设备 ● 6 身份证读卡器 ● 7 录音录像设备 ● 8 电话机 ● 9 写字桌椅(群众使用) ○ 10 叫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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